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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18-75岁CLDN18.2阳性初治或一线失败胆道癌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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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单臂多队列,QLS31905联合化疗方案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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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
临床研究招募:经治转移性/晚期实体瘤患者
药物介绍
QLS31905是齐鲁制药自主研发的一款靶向Claudin18.2和CD3的双特异性抗体。
药物作用机制
QLS31905同时结合肿瘤细胞表面Claudin18.2与T细胞表面CD3,桥接免疫细胞与肿瘤细胞,激活T细胞并释放细胞毒性物质,特异性杀伤Claudin18.2阳性胆道癌细胞,同时联合化疗增强抗肿瘤效果。
研究基本信息
登记编号:CTR20253464/QLS31905-205
药物名称:QLS31905注射液
适应症:初治胆道癌或一线治疗失败的胆道癌【包括胆管癌,胆囊癌】
用药方案详情
单臂试验组,分队列给药:队列1 QLS31905+GP,队列3 QLS31905+CAPOX
研究阶段:未明确
患者权益
1. 研究期间相关检查免费
2. 研究药物免费使用
3. 专家定期随访、及相关检查
4. 权威的医疗专家对疾病的指导
5. 一定的交通补助
入选重点
✅ 满足年龄18~75周岁,性别不限
✅ 满足队列一:初治胆道癌,可盲测18.2,结果需要阳性
✅ 满足二线治疗晚期胆道癌(一线系统性治疗且治疗失败,且该治疗方案需包含吉西他滨)
✅ 满足CLDN18.2检测结果为阳性者(免疫组化法[IHC]染色强度≥2+的肿瘤细胞数≥1%),可盲筛
✅ 满足适应症:一线治疗失败的胆道癌【包括胆管癌,胆囊癌】(不包括壶腹部癌)
❌ 排除既往接受过靶向CLDN18.2的治疗
❌ 排除既往曾接受过奥沙利铂和/或卡培他滨治疗且出现治疗不耐受
❌ 排除壶腹部癌,组织学或细胞学病理证实为小细胞癌、神经内分泌肿瘤、淋巴瘤、肉瘤和/或粘液性囊性肿瘤的胆道肿瘤
❌ 排除5年内双原发癌
入选标准
通用入选标准(第1部分和第2部分)
1. 自愿参加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75周岁(含两端值),性别不限;
3.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0~1分;
4. 预期生存期≥3个月;
5.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复发/转移性胆道癌,包括胆管癌(肝内或肝外)和胆囊癌;
6. 队列3的患者既往仅接受过用于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疾病的一线系统性治疗且治疗失败,且该治疗方案需包含吉西他滨。治疗失败定义为治疗过程中或治疗后发生疾病进展或不耐受(需有书面记录)。
7. 对于既往新辅助和/或辅助阶段的系统性治疗,疾病复发或进展时间需在末次给药后<6个月的视为接受过1线治疗。
8. 根据RECIST v1.1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对于只有一个可测量病灶且既往接受过放疗或其他任何局部治疗的患者,该病灶须在既往局部治疗范围外或必须在治疗后出现有记录的疾病进展;
9. 肿瘤组织样本经中心实验室免疫组织化学(IHC)检测方法确定为CLDN18.2阳性,阳性定义为免疫组化法(IHC)染色强度≥2+的肿瘤细胞数≥1%;
10. 首次研究给药前7天内具有足够的器官功能(获得实验室检查前14天内未使用任何血液成分、细胞生长因子、升白药、升血小板等);
•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
• 血小板≥90×10*9/L;
• 血红蛋白≥90 g/L;
• 白蛋白≥30 g/L;
•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存在肝转移时,≤5×ULN);
• 总胆红素(TBIL)≤1.5×ULN(胆道梗阻时允许胆管引流,引流后≤2×ULN);
• 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CrCL)≥50 mL/min;
• 凝血酶原时间(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 尿蛋白定性≤1+(若尿蛋白定性≥2+,则需进行24小时尿蛋白定量检查,结果<1g则允许纳入);
11. 非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有生育能力的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后至少90天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育龄期的女性患者在首次研究给药前7天内的血清妊娠检查必须为阴性。
排除标准
1. 壶腹部癌,组织学或细胞学病理证实为小细胞癌、神经内分泌肿瘤、淋巴瘤、肉瘤和/或粘液性囊性肿瘤的胆道肿瘤。
2. 首次研究给药前5年内患有除胆道癌之外的其他恶性肿瘤。
3. 既往接受过器官移植/异基因骨髓移植或正在等待预计研究期间接受器官移植/异基因骨髓移植。
4. 首次研究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首次研究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化疗、放疗、局部治疗、靶向治疗或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首次研究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针对骨转移和/或疼痛的姑息性放疗。
5.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所有毒性反应未恢复到CTCAE v5.0标准评价≤1级,不包括脱发或其他研究者认为无安全风险的毒性反应。
6. 首次研究给药前28天内参加过其他干预性临床试验并使用了干预性措施。
7. 首次研究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或出现过显著外伤。
8. 首次研究给药前28天内接受了减毒活疫苗接种或预计研究治疗期间进行减毒活疫苗接种。
9. 既往接受过靶向CLDN18.2的治疗,包括单抗、双抗、CAR-T或ADC等。
10. 首次研究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或预期研究治疗期间需要接受全身使用的皮质类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
11. 首次研究给药前2年内患有需要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自身免疫疾病史。
12. 既往发生过抗体类药物或免疫治疗相关的严重不良反应或对抗体类药物或免疫治疗不耐受。
13. 既往曾接受过吉西他滨和/或顺铂治疗且出现治疗不耐受(仅适用于队列1和队列2);既往曾接受过奥沙利铂和/或卡培他滨治疗且出现治疗不耐受(仅适用于队列3)。
14. 吞咽困难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吞服卡培他滨(仅适用于队列3)。
15. 既往对QLS31905、QL2107或其他大分子蛋白制剂、吉西他滨、顺铂的任何成分或辅料过敏(仅适用于队列1和队列2);既往对QLS31905或其他大分子蛋白制剂、奥沙利铂、卡培他滨的任何成分或辅料过敏(仅适用于队列3)。
16. 已知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
17. 营养状况不佳,体重≤40 kg或体重指数(BMI)<18.0 kg/m2。
18. 首次研究给药前28天内发生过严重的全身性感染或存在无法解释的≥38.5℃的发热事件;首次研究给药前14天内发生过需要接受静脉注射或口服抗生素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19.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严重心律失常、QTc间期延长、近期心脑血管事件、心功能不全、控制不佳的高血压。
20. 存在血栓形成或出血风险,包括近期出血病史、血栓栓塞病史、高出血倾向治疗。
研究中心:(全国多中心)
山东、河南、山西、云南、广东、福建、江西、湖南、河北、上海、浙江、甘肃、黑龙江、安徽、江苏、重庆、北京、天津、陕西、吉林、四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