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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18岁不可切除肝细胞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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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WGI-0301单药或联合索拉非尼口服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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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上海,四川
药物介绍
WGI-0301为新一代反义核酸AKT-1抑制剂。
药物作用机制
WGI-0301通过靶向抑制AKT-1信号通路,阻断肿瘤细胞增殖与存活,联合索拉非尼可协同增强抗肿瘤活性,用于治疗不可切除肝细胞癌。
研究基本信息
试验分期:II期
试验药物:WGI-0301、索拉非尼
适应症:肝癌(BCLC C期或B期不可切除肝细胞癌)
用药方案详情
试验药组:WGI-0301单药或联合索拉非尼,口服给药,直至疾病进展、不可耐受毒性或撤回同意。
研究阶段:II期临床研究
患者权益
1. 免费获得试验药物及相关检查
2. 专业医疗团队全程随访与评估
3. 试验期间的交通及营养补贴
4. 试验结束后可获得后续治疗指导
入选重点
✅ 年龄≥18岁,经组织学证实为BCLC C期或B期不可切除肝细胞癌
✅ 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ECOG 0-1分,预期生存期≥12周,器官功能良好
✅ 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系统治疗失败,无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
❌ 排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活动性乙肝/丙肝未控制感染、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 排除有症状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器官移植史、近期接种活疫苗者
入选标准
1.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
2. 自愿同意提供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并愿意遵守方案的所有要求。
3. 经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检查确诊的HCC或符合美国肝病研究学会(AASLD)、美国肝病研究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the Study of Liver Diseases)2018年版HCC的临床诊断标准。
4. 受试者必须为巴塞罗那临床肝癌(Barcelona Clinic Liver Cancer, BCLC)分期为C期,或BCLC分期B期伴有肝叶受累和浸润且只能接受系统抗肿瘤治疗,不适合任何根治性手术、肝移植术或局部治疗。
5. 接受过至少一线且仅一线系统抗肿瘤治疗,目前标准治疗,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的一线或二线系统治疗经治后失败的受试者,且经影像学确认进展;或经研究者评估的不耐受。
6. 仅第三阶段:既往仅接受过一线免疫治疗(PD-1/PD-L1抑制剂)联合其他药物的免疫治疗,经治后出现进展或不耐受(定义为治疗28天后毒性反应而无法继续治疗,或影响全身抗肿瘤治疗,无后续抗肿瘤治疗,如手术、射频消融或经动脉化疗栓塞,前提是这些治疗后未出现疾病进展,且疾病进展距离末次治疗≥4周)。
7. 第二、第三阶段:研究者根据受试者病情和药物给药评估受试者可接受研究治疗。
8. 根据RECIST v1.1,受试者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接受过局部治疗后的病灶不能作为可测量病灶,除非放射科医生可确定病灶是既往治疗局部区域内或新近发生的明确进展)。
9. 研究者评估患者的预期生存期>12周。
10. 既往治疗相关的任何AE须恢复至≤1级(CTCAE v5.0),除非AE无临床意义和/或在研究者看来具有慢性、稳定、且对受试者没有任何临床意义的影响,例如脱发、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11. 仅第二、第三阶段:提供既往存档肿瘤组织样本(如可利用),或同意接受肿瘤组织活检以进行生物标志物检测(如果受试者无法提供组织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进行分析,则不会阻止受试者参与研究)。
12. 具有一定的主要器官功能正常,即符合以下标准:Child-Pugh分级为A级或B级(≤7分);AST和ALT≤3×ULN,总胆红素≤2×ULN;血清白蛋白≥3.0g/dL;肌酐清除率(Creatinine Clearance, Ccr)≥30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140-年龄)×体重(Kg)/72×Scr(男性);(140-年龄)×体重(Kg)×0.85/72×Scr(女性));INR≤2.0(使用华法林的患者除外);血红蛋白≥9g/dL;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00/mm³,血小板计数≥60000/mm³(未输注血液制品、血小板生长因子、白蛋白或其他任何组织性治疗药物)。
13. 乙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B Virus, HBV)或丙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C Virus, HCV)感染的受试者需要符合以下情况:HBV-HCV、HBV和HCV感染(HBsAg阳性和/或抗HCV阳性),HBV DNA必须低于500IU/mL,其中慢性乙型肝炎患者的HBV DNA水平必须低于500IU/mL,应接受抗病毒治疗并在用药前已稳定。筛选时抗病毒治疗结束且病毒载量阴性,且间隔≥24周。HCV抗体阳性或HCV感染应在首剂前稳定或已接受治疗。
排除标准
1. 哺乳期、妊娠期女性受试者,或受试者在现阶段或试验期间有生育计划。
2. 仅第一、二、三阶段:已知纤维板层细胞肝癌或混合型肝细胞胆管细胞癌。
3. 存在HCC导致的门静脉主干阻塞或下腔静脉完全阻塞(门静脉主干定义为脾静脉和肠系膜上静脉汇合处与左右静脉第一分支之间的门静脉部分)。
4. 首剂给药前4周内接受重大外科手术。
5. 既往对WGI-0301类似物或类似物质类药物或相关成分存在过敏反应。
6. 仅第一、第二阶段:既往对索拉非尼或任何AKT通路药物过敏。
7. 仅第三阶段:既往接受过索拉非尼或任何靶向AKT通路的药物。
8. 首剂给药前4周内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并接受过其他研究性药物或生物制剂,或正在参加或接受其他临床试验(观察性临床试验除外)。
9. 首剂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肝脏的局部治疗,包括但不限于TACE、射频、消融、微波、冷冻(除外在首剂给药前至少2周内完成的以缓解疼痛为目的的姑息性放疗)。
10. 首剂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小分子靶向治疗和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首剂给药前4周接受过化疗、生物治疗。
11. 仅第一、第二、第三阶段:首剂给药前12周内使用或正在使用CYP3A4的强诱导剂(详见附录三)。
12. 具有临床意义的代谢异常异常(如I型糖尿病或需要治疗的2型糖尿病,或HbA1c>8.0%)。
13. 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包括:控制不佳的高血压(经规范治疗后首剂前收缩压>150mmHg或舒张压>90mmHg,若入组前血压复常,>3次的血压平均<150/90mmHg,则可调整降压药后入组);低血压(筛选时连续3次血压<90>470ms;首剂给药前6个月内出现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分级III或IV级)、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需要植入心脏起搏器的严重心律失常,或左室射血分数<45%);原发性心肌病(如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致心律失常性右室心肌病、限制型心肌病、未定型心肌病);心动过缓(已知存在心血管疾病,且静息状态下检查显示心率<50bpm),或近期ecg检查提示qtc>470ms,首次发现QTc异常需复测2次,取3次心电图中心率提示<50bpm,或筛选期ECG提示,平均但平均值,或存在严重的心律失常需要进行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心室颤动、心房颤动、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二度或三度房室传导阻滞、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等。
14. 仅第二、第三阶段:具有临床意义的胃肠道疾病,包括:存在影响药物吸收的吸收不良或其他可能影响药物从体内吸收的慢性胃肠道疾病;首剂给药前6个月内出现的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或腹腔内脓肿形成(首剂给药前6个月内出现有临床意义的出血);已知存在的胃底食管静脉曲张(首剂给药前6个月内出现出血史);存在已知的遗传性出血性血管疾病(如出血性毛细血管扩张症);筛选前3个月内有出血性症状,如咯血(>1-2茶匙鲜红色血液)、消化道出血。
15. 首剂给药前10天内接受过抗栓药物治疗;正在接受抗栓治疗(如抗凝药物、抗血小板药物),且使用的INR和APTT不在抗凝药物的治疗范围之内(在使用的INR和APTT在抗凝药物的治疗范围之内)。
16. 既往存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感染,感染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或在首剂给药前<10天内接受全身性抗病毒治疗(生理剂量的激素,如<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同类药物的糖皮质激素除外)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疗。
17. 已知存在可能干扰研究的活动性或未控制的感染(如需要接受抗生素、抗病毒或抗真菌静脉输液)。
18. 既往或进入研究时存在其他恶性肿瘤病史(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基底细胞癌和鳞状上皮细胞皮肤癌,以及其他的首剂治愈性治疗且至少5年无疾病证据的恶性肿瘤除外)。
19. 已知存在有症状或未经治疗的脑转移或其他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无症状且无需治疗的情况除外)。
20.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任何其他疾病或情况,可能影响受试者参与本试验的能力,例如受试者不必要的风险,或者使得试验数据的解读复杂化。
研究中心:
上海、四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