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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18-75岁IDH1突变经治胆道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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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TQB3454片单药口服,2:1随机对照安慰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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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
药物介绍
TQB3454片
药物作用机制
TQB3454片作为IDH1突变抑制剂,通过阻断突变IDH1酶的异常代谢通路,抑制肿瘤细胞增殖,用于治疗IDH1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胆道癌。
研究基本信息
试验分期:II期
试验药:TQB3454片
适应症:IDH1突变局部晚期、复发和/或转移性胆道癌
用药方案详情
试验组:TQB3454片600mg口服,对照组:安慰剂口服
研究阶段:II期,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多中心临床研究
患者权益
1. 免费接受试验药物治疗及相关检查
2. 获得专业医护团队全程随访与指导
3. 交通及相关补贴支持
4. 试验期间病情进展可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5. 试验结束后可获得后续治疗建议
入选重点
✅ 经吉西他滨和氟尿嘧啶类(和/或铂类)治疗失败的IDH1突变胆道癌患者
✅ 18-75岁,ECOG评分0-2分,有可测量病灶
✅ 器官功能达标,无活动性乙肝、丙肝感染
❌ 既往接受过IDH1抑制剂治疗
❌ 有活动性出血、未控制高血压或严重心功能不全
入选标准
通用入选标准(第1部分和第2部分)
1.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周岁至75岁(以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计算)
2. 中心病理确认存在IDH1 R132基因突变,必须提供肿瘤组织样本(穿刺石蜡切片10张或手术石蜡切片5张),尽量2年内
3. 病毒筛查要求:HBsAg阳性患者需满足HBV DNA定量<1×10^4 IU/mL(或<5×10^4 copies/mL)或在研究开始前至少14天,且HBV病毒载量指数降低至1个(1log10)及以上,同时同意患者在整个研究期间接受抗病毒治疗;HCV感染者(HCV Ab或HCV RNA阳性):研究者判断处于稳定状态、如未合时正在接受抗病毒治疗,研究中继续接受已批准的抗病毒治疗
4. 主要器官功能良好,符合下列标准:a) 血常规检查标准(筛选前7天内未输血、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类药物):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小板≥75×10^9/L,血红蛋白≥90g/L;b) 生化检查符合以下标准: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ULN,若伴肝转移,则ALT和AST≤5×ULN;总胆红素(TBIL)≤2×正常值上限(ULN)(Gilbert综合征患者≤5×ULN);血清白蛋白≥28g/L;c) 血清肌酐(Cr)≤1.5×ULN或Cockcroft-Gault公式通过公式估算的肌酐清除率≥50 mL/min;d) 凝血功能检查标准:凝血酶原时间(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未接受过抗凝治疗)
5. 超声心动图检查: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6. 符合晚期胆道癌标准: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胆道癌,包括肝内胆管癌(iCCA,接受过含吉西他滨方案治疗≥50%的受试者)、肝门部胆管癌(pCCA)、远端胆管癌(dCCA)和胆囊癌(GBC)。
7. 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疾病,根据RECIST 1.1标准具有至少1个可测量病灶。
8. 既往经吉西他滨和氟尿嘧啶类(和/或铂类)药物治疗失败,符合以下任意一项均认作经过一种药物治疗失败:既往针对晚期疾病的系统治疗用药时间≥1个治疗周期,治疗期间或末次治疗后6个月内出现符合RECIST 1.1版定义的疾病进展,或因化疗毒性不可耐受;既往接受新辅助或辅助治疗,治疗期间或末次治疗后6个月内出现符合RECIST 1.1版定义的疾病进展或复发。
9. 育龄期女性和男性受试者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6个月内必须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在研究入组前的7天内血清或尿妊娠试验阴性;男性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6个月内必须采用有效的避孕措施。
10.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
排除标准
1. 合并疾病及病史:首次用药前3年内出现或当前同时患有其他恶性肿瘤,以下两种情况可以除外:经单一手术治疗的治愈性的宫颈原位癌、经治愈的无疾病生存(DFS);治愈的子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的皮肤癌和浅表的膀胱癌(Ta非浸润性肿瘤)、Tis(原位癌)和T1(肿瘤浸润局限)的鳞癌;由子任何既往治疗引起的、属于CTC AE 1级以上的未缓解的毒性反应,不包括脱发;首次用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外伤或骨折;首次用药前4周内,出现任何出血或出血倾向、明显创伤性损伤;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动脉血栓栓塞、脑梗塞等事件;允许使用低分子肝素治疗,整个研究期间禁止使用抗血小板药物;存在活动性肺结核、特发性肺纤维化病史、机化性肺炎、药物诱导的肺炎、需要治疗的放射性肺炎或有临床症状的活动性肺部炎症。
2. 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或有精神障碍者;准备进行或既往接受过异体骨髓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者。
3. 有肝性脑病;目前正在使用或近期(研究开始前6天/7天)阿司匹林(>325 mg/天)使用抗血小板治疗或双嘧达莫、噻氯匹定、氯吡格雷和西洛他唑治疗;存在任何重度、或未能控制的疾病的受试者,包括:血压控制不理想(收缩压≥150 mmHg或舒张压≥100 mmHg);
4. 有充血性心力衰竭(心肌梗死、心率失常(包括QTc>450ms,女性QTc≥470ms)及≥2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肾功能衰竭需要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者;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阳性或患有其它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
5. 肿瘤相关及治疗:既往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肝细胞癌、纤维板层样肝细胞癌、肉瘤样肝细胞癌等;既往影像学检查学,肿瘤同时累及主干及左右一级分支,或同时累及主干及以上静脉(肠系膜上、下静脉、脾静脉),或有下腔静脉癌栓或心脏受累者;影响口服药物疾病。
6. 已知对研究药物的辅料成分过敏。
7. 具有影响口服药物的多种因素(比如无法吞咽、慢性腹泻和肠梗阻等);需要使用免疫抑制剂、或全身、或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仍使用的患者(糖皮质激素每日剂量>10 mg泼尼松或其他等效激素除外)。
8. 研究者判断,存在严重危害受试者安全或影响受试者完成研究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