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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伴IDH1、IDH2突变复发/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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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HMPL-306联合化疗,对照MEC方案/FLAG+Ida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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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药物作用机制
HMPL-306作为双重靶向IDH1/IDH2突变的选择性小分子抑制剂,通过抑制突变IDH酶活性,阻断异常代谢产物生成,恢复细胞正常分化,用于治疗伴IDH1、IDH2突变的复发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
研究基本信息
试验分期:III期
试验药:HMPL-306
适应症:伴IDH1、IDH2突变R/R AML患者
用药方案详情
试验组:HMPL-306,对照组:MEC 方案;FLAG ± Ida 方案;低剂量阿糖胞苷注射液;阿扎胞苷注射液
研究阶段:III期,多中心、随机、开放标签临床试验
患者权益
1. 免费接受试验药物治疗及相关检查
2. 获得专业医护团队全程随访与指导
3. 交通及相关补贴支持
4. 试验期间病情进展可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5. 试验结束后可获得后续治疗建议
入选重点
✅ 队列1:伴有IDH1-R132位点突变的R/R AML患者
✅ 队列2:伴有IDH2-R140/R172位点突变的R/R AML患者
✅ 签署ICF时年龄≥18岁,ECOG PS 0-2分
❌ 既往接受过IDH1抑制剂、IDH2抑制剂或IDH1/IDH2双靶点抑制剂治疗
❌ 已知有RAS或FLT3热点突变的患者
入选标准
通用入选标准(第1部分和第2部分)
1. 签署ICF
2. 能够遵循研究方案的要求
3. 年龄≥18岁
4.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况评分(ECOG PS)评分为0-2
5. 队列1:伴有IDH1-R132位点突变的R/R AML患者(WHO 2022:髓系肿瘤和急性白血病分类标准)
6. 队列2:伴有IDH2-R140/R172位点突变的R/R AML患者(WHO 2022:髓系肿瘤和急性白血病分类标准),患者同时有IDH1和IDH2突变,则建议进入队列2(IDH2突变组)
7. 同意在治疗前及治疗过程中进行骨髓穿刺抽吸和/或活检
8. 愿意在研究治疗期间和治疗终止后指定时间点完成QoL评估
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停用30天内使用高效的避孕方法(如化疗组患者时限需延长至末次用药后6个月),更多信息见附件9(避孕要求),并同意在此期间不以生殖为目的捐献卵子(卵母细胞);患者若处于哺乳期,且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如有生育可能)
10. 性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患者在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停用30天内(如化疗组患者时限需延长至末次用药后6个月),性交时使用避孕套,并应避免在此期间捐献或冷冻精子
排除标准
1. 既往接受过IDH1抑制剂、IDH2抑制剂或IDH1/IDH2双靶点抑制剂治疗
2. 已知有RAS或FLT3热点突变的患者
3. 器官功能不足,定义如下:• 血清总胆红素(TBIL)高于正常参考范围上限(ULN)的1.5倍,但不包括以下患者:Gilbert病患者,并且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及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正常,血清TBIL不高于ULN的3倍。• AST或ALT>2.5×ULN(若白血病侵犯肝脏时,AST及ALT水平≤5×ULN可入组)。• 肾小球滤过率或估算结果(Cockcroft-Gault公式估算的肌酐清除率<50mL/min;
4.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高于ULN的1.5倍或部分活化凝血酶原时间(aPTT)高于ULN的1.5倍,且正在接受抗凝血的患者不适用
5. 血淀粉酶或血脂肪酶高于ULN的1.5倍且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
6. 目前已知的肝病史,包括肝硬化、酒精肝、乙型肝炎病毒(HBV)、或丙型肝炎病毒(HCV)的活动性感染
7. 慢性乙型肝炎定义为血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隐匿性或既往HBV感染(定义为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和HBsAg阴性)的患者但HBV脱氧核糖核酸(DNA)检测阳性则可入组;此类患者需要每月进行HBV DNA检测;
8. HCV血清学阳性的患者,仅当HCV核糖核酸(RNA)检测为阴性可入组(HIV)感染
9. 合并下列任一心脏功能相关异常:• 各种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异常或传导异常,需要临床干预,包括但不限于:入组前6个月内的急性心肌梗死、不稳定心绞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为2级以上(含2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45%,或未控制的高血压,即收缩压>160 mmHg或舒张压>100 mmHg;• 先天性长QT综合征或校正QT间期>470 msec(男性QTcF>450 msec;女性QTcF>470 msec,或QT间期延长校正>60ms,详见附录5 B)。• 当前使用已知可能造成QT间期延长或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的药物(请登录http://www.crediblemeds.org 外已排查完整列表)
10. 近5年内患有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的患者,除外以下已接受过根治性治疗的非侵袭性恶性肿瘤患者:• 皮肤基底细胞癌• 皮肤宫颈鳞状细胞癌• 宫颈原位癌• 乳腺癌
11. 有生育要求的女性(用药前妊娠试验阳性)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12. 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6个月内有中风或颅内出血史;
13. 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重大手术;
14. 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4周或2个半衰期内接受过用于抗肿瘤治疗的任何单克隆抗体,以较长者为准;
15. 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4周内在临床研究中接受过研究药物或研究器材治疗;
16. 研究治疗开始之前2周内接受过抗肿瘤治疗(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或抗肿瘤疫苗等)或在首次研究治疗后3个月内接受过放疗或放射治疗;研究治疗开始前2周内接受过HCT,或接受过抗移植物宿主病(GVHD)的免疫抑制治疗;或伴有需要的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的患者;使用口服、固定剂量和/或局部评估有临床意义的活动性GVHD
17. 中枢神经系统(CNS)白血病,有临床症状或影像学检查可发现中枢神经系统(CNS)白血病病灶或有出血史;
18. 自身免疫性疾病或全身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银屑病、硬皮病、炎性肠病或其他自身免疫性疾病,或需要长期免疫抑制治疗(定义为尽管接受适当的抗生素、抗病毒治疗和/或其他治疗,但与感染相关的症状/体征仍持续存在,或无改善,或在筛选访视期间出现不明原因的发热的患者(>38.5℃)(只有根据研究药的判断为肿瘤热的患者方可入组);
19. 无法口服药物,既往手术史或严重的胃肠道疾病如吞咽困难、活动性胃溃疡等,研究者认为可能影响药物吸收的患者
研究中心:(全国多中心)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