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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18-75岁重度嗜酸性粒细胞性哮喘≥12个月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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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重组抗IL-5单抗单药,安慰剂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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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云南,甘肃,青海,新疆
药物作用机制
重组抗IL-5人源化单克隆抗体注射液通过特异性结合IL-5,阻断其与嗜酸性粒细胞表面受体的相互作用,抑制嗜酸性粒细胞的增殖、活化与募集,从而减轻重度嗜酸性粒细胞性哮喘患者的气道炎症及急性加重风险。
试验分期:III期
试验药物:重组抗IL-5人源化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适应症:重度嗜酸性粒细胞性哮喘
试验组:IL-5人源化单克隆抗体注射液;对照组:安慰剂;每4周给药1次,皮下注射,连续给药13次
患者权益
1. 免费获得试验相关检查及治疗
2. 获得专业医护团队的全程随访与指导
3. 试验相关交通费用可获得相应补偿
4. 随机入组并完成首次用药后可获得项目结算
5. 充分知情并可随时退出研究
入选重点
✅ 18-75岁,哮喘病史≥12个月,规律使用中高剂量吸入性糖皮质激素及其他控制药物
✅ 筛选前12个月内有≥2次哮喘急性发作,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6个月内EOS≥300或筛选时EOS≥150
✅ 6个月内有吸烟且平均月吸烟量≥10支,或既往吸烟指数≥10包年
❌ 排除除哮喘外的其他肺部疾病,或有严重的心脏疾病、未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等
❌ 排除妊娠/哺乳,或有活动性感染、恶性肿瘤等情况
入选标准
1. 能够理解并遵循方案要求,自愿参加试验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ICF)
2. 18-75岁(含边界)的成年男性或女性受试者
3. 根据全球哮喘管理和预防策略(GINA,2023年版)诊断为哮喘,且筛选时其哮喘病史≥12个月
4. 筛选前6个月内,有医疗记录或相关记录表明重度哮喘且规律使用中高剂量吸入性糖皮质激素(ICS,氟替卡松干粉剂≥500 μg/天或其他激素等效剂量,ICS可包含在ICS/LABA复方制剂中,详见附录3和附录4)和至少一种其他控制药物,如长效β₂受体激动剂(LABA)、白三烯受体拮抗剂(LTRA)、茶碱、长效抗胆碱能药物(LAMA)等,进行常规治疗,且筛选前≥28天和试验期间保持药物剂量稳定
5. 若正在使用维持性口服糖皮质激素(OCS)治疗,剂量需强的松≤10 mg/天或其他激素等效剂量,且筛选前≥28天和试验期间保持剂量稳定
6. 有医疗记录或相关记录显示,筛选前12个月内有≥2次哮喘急性发作(定义为:需全身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治疗,若维持性口服糖皮质激素则需剂量加倍,或因哮喘急性发作急诊就诊和/或入住ICU/住院)
7. 筛选期支气管舒张剂使用前一秒用力呼气量(FEV1)<80%预测值
8. 筛选前12个月内或筛选时,支气管舒张试验(筛选期需使用沙丁胺醇或左旋沙丁胺醇)或支气管激发试验阳性。注:如果支气管舒张试验阴性并记录了理由(例如,技术问题、怀疑需要更长时间的支气管舒张剂洗脱等原因),受试者可在不同日重复检查
9. 筛选期和基线时(仅距离筛选评>14天时进行)哮喘控制调查问卷(ACQ)评分≥1.5
10. 筛选前6个月内有记录表明与哮喘有关的血嗜酸性粒细胞≥300个细胞/μL,或者筛选时与哮喘有关的血嗜酸性粒细胞≥150个细胞/μL
11. 男性受试者及其伴侣或女性受试者必须自签署ICF开始至末次用药后至少6个月内采取高效措施,并且在末次用药后至少6个月内无生育、捐精、捐卵计划
排除标准
1. 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患有除哮喘之外的肺部疾病且入组会给受试者安全或研究评估带来影响,包括肺部感染、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扩张症、过敏性肺炎、肺纤维化、变应性支气管肺曲霉病等
2. 随机前4周内,发生哮喘急性发作(需全身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治疗,若维持性口服糖皮质激素则需剂量加倍,或因哮喘急性发作急诊就诊和/或入住ICU/住院),基于糖皮质激素末次给药日期计算,或住院/急诊/ICU最后一天日期,以后发生者为准
3. 有可能引起嗜酸性粒细胞升高的其他状况的受试者,例如高嗜酸性粒细胞综合征、嗜酸性肉芽肿性多血管炎(EGPA)或嗜酸粒细胞性食管炎
4. 筛选前12个月内进行过或整个研究期间计划进行支气管热成形术及放疗
5. 筛选前3个月内患有严重的心脏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不稳定性缺血性心脏病、美国纽约心脏协会III/IV级充血性心力衰竭、或急性心肌梗死);或合并未得到控制的或严重的心律失常,如长QT间期综合征、室速等
6. 病情控制不佳的系统性疾病:如内分泌系统、免疫系统、代谢系统、神经系统、泌尿系统、消化系统、血液系统等疾病
7. 随机前2周内,患有需进行全身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性疾病,且研究者评估不适合纳入研究
8. 筛选前6个月内有寄生虫感染且未经充分治疗者
9. 筛选前5年内有淋巴增生疾病史或任何已知的恶性肿瘤病史(接受过治疗且在过去3个月内无复发的基底细胞癌或光化性角化症、宫颈原位癌或已切除的非侵袭性恶性结肠息肉除外)
10. 筛选时或随机前有任何一项检查指标符合下列标准且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者:a.血清天冬氨酸转氨酶(AST)或血清丙氨酸转氨酶(ALT)≥2.0×ULN(正常上限);b.总胆红素≥1.5×ULN
研究中心:(全国多中心)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甘肃、青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