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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18-80岁中重度哮喘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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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CM326注射液/安慰剂皮下注射,每两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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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甘肃,宁夏,新疆
药物介绍
CM326是由康诺亚生物研发的一款重组人源化单克隆抗体注射液,靶向胸腺基质淋巴细胞生成素(TSLP)。该药是国内首个进入临床研究阶段的TSLP靶点药物,具有全球自主知识产权。目前,CM326已在中国获批开展针对中重度哮喘、慢性鼻窦炎伴鼻息肉(CRSwNP)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的临床试验,部分适应症已进入III期临床阶段,旨在为传统治疗效果不佳的患者提供新的治疗选择。
药物机制
CM326通过高亲和力结合TSLP,阻断其与受体(TSLPR/IL-7Rα)的相互作用,从而抑制下游JAK/STAT信号通路的活化。TSLP是炎症级联反应的“上游”启动因子,CM326在源头抑制了促炎细胞因子(如IL-4、IL-5、IL-13)的释放,有效控制Th2型免疫应答,减轻气道炎症和组织损伤。临床前数据显示,其在抑制细胞增殖和信号通路活化方面的活性优于同类药物。
用药方案详情
符合条件的参与者将以1:1比例被随机分配至CM326治疗组或安慰剂组,每次220mg/2mL,皮下注射(SC),每两周给药一次(Q2W),安全随访期(W52-W64)。
患者权益
1. 免费接受研究药物及相关检查
2. 专业医护团队全程随访评估
3. 交通及相关补贴支持
4. 优先获得后续治疗机会
5. 研究相关数据严格保密
入选重点
✅ 18-80岁;1年1次以上急性加重史;1年前确诊哮喘
✅ 筛选前已连续≥3个月接受中-高剂量ICS联合至少1种控制药物,且筛选前1个月维持稳定治疗方案和剂量
✅ 支气管舒张剂给药后40%≤FEV1占预计正常值<80%,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
❌ 既往患有自身免疫性疾病
❌ 除哮喘以外的临床重大肺部疾病
入选标准
1. 充分了解本临床试验,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2. 年龄≥18且≤80周岁,男性或女性,体重≥40kg。
3. 有记录表明在筛选访视(V1)前至少12个月医生诊断为支气管哮喘。
4. 筛选和基线访视(V1和V2),支气管舒张剂使用前FEV1测定值占预计值的百分比(FEV1/Pred%)≤80%。
5. 筛选访视(V1)前24个月内或筛选访视(V1)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吸入支气管舒张剂后FEV1增加≥12%,且FEV1绝对值增加≥200mL。
6. 筛选访视(V1)前已连续≥3个月接受中-高剂量ICS(酸替卡松≥500μg 每天,或等效剂量的ICS)联合至少1种控制药物,如:LABA、LAMA、LTRA、口服糖皮质激素(OCS)、茶碱类药物治疗,并在筛选前1个月维持稳定治疗方案和剂量。OCS每天的用量泼尼松片≤10mg/天(20mg/隔天),或其他等效剂量的OCS。
7. 筛选和基线访视(V1和V2),哮喘控制调查问卷-6(ACQ-6)评分≥1.5。
8. 在筛选访视(V1)前12个月内发生过≥1次重度哮喘急性发作事件,且在筛选访视(V1)前30天内至随机化前未发生过重度哮喘急性发作事件,且至少一次重度哮喘急性发作发生在使用中-高剂量ICS治疗期间。重度哮喘急性发作指参与者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a) 因哮喘急性发作连续使用全身性糖皮质激素≥3天(如为注射给药途径,单次注射给药可被认为相当于3天的疗程);b) 对于在急性发作前就接受OCS维持治疗的参与者,符合维持剂量时增加≥3天或使用糖皮质激素注射给药;c) 因哮喘急性发作接受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如上);d) 因哮喘急性发作住院。
9. 筛选期哮喘背景治疗的依从性≥80%。
10. 所有参与者(包括伴侣)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最后一次用药结束后3个月期间避孕(具体避孕措施见13.1避孕)。
排除标准
1. 经研究者判断,患有除哮喘以外的临床重大肺部疾病(例如单纯性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特发性肺纤维化、囊性纤维化、与肥胖相关的低通气综合征、肺癌、α1-抗胰蛋白酶缺乏症和原发性纤毛运动障碍等)。
2. 患有除哮喘之外的导致外周血嗜酸性粒细胞计数升高的肺部或全身疾病(例如,过敏性支气管肺曲霉病/真菌病、Churg-Strauss综合征、嗜酸性粒细胞增多综合征等),或其他疾病如未接受标准治疗或标准治疗无效的蠕虫寄生虫感染。
3. 既往患有自身免疫性疾病(例如,嗜酸性肉芽肿合并多血管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病、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多发性硬化等),或筛选访视(V1)前8周或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曾使用过生物制剂/全身性免疫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甲氨蝶呤、环孢素、麦考酚酸酯、他克莫司、青霉胺、柳氮磺胺吡啶、羟氯喹、硫唑嘌呤、环磷酰胺等)治疗炎症性疾病。
4. 既往有已知或疑似免疫抑制病史,包括侵袭性机会性感染病史(如组织胞浆菌病、李斯特菌病、球孢子菌病、肺孢子虫病和曲霉菌病),即使感染已消退;或者存在不寻常的频发性、复发性或长期感染(根据研究者的判断)。
5. 恶性肿瘤病史:患有基底细胞癌、皮肤局限性鳞状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的参与者,如果在筛选访视(V1)前完成治愈性治疗已经至少12个月,则可以进入本研究;患有其他恶性肿瘤的参与者,如果在筛选访视(V1)前完成治愈性治疗已经至少5年,则可以进入本研究。
6. 存在任何重度和/或未能控制的疾病且研究者判断影响药物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的神经系统疾病(如癫痫、痴呆等)、严重的精神障碍史、经强化治疗仍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等。
7. 筛选访视(V1)前4周至随机化前,出现具有临床意义的活动性的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定义为需要口服或静脉注射抗菌药、抗真菌药或抗病毒药的药物治疗)。
8. 严重的心血管疾病或筛选期12导联心电图检查显示有临床意义的异常,包括但不限于:a. 伴有快速心室率>120bpm的房颤(AF);b. 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VT);c. 心动过缓,心室率<45bpm;d. Mobitz II型二度房室传导阻滞和三度房室传导阻滞(除非已植入起搏器或除颤器);e. 男性QTcF>450ms或女性QTcF>470ms(Fredericka公式:QTcF=QT/RR^0.33);f. 筛选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血管事件。
9. 筛选访视(V1)前8周内进行过需要全身麻醉或住院治疗>1天的手术。
10. 筛选访视(V1)前4个月内或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作为唯一的参与者,接受过有相同治疗目标的生物制剂,如:抗TSLP单抗、抗IL-4Rα单抗、抗IL-5/5R单抗、抗IgE单抗等。
11. 筛选前3个月内或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参加过任何其他药物或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者。
12. 筛选前2个月内开始进行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过敏原免疫治疗。
13. 筛选前12个月内接受过支气管热成型术。
14. 筛选时实验室检测值有临床意义,研究者认为如果参与本研究会对受试者造成不可接受的风险,或妨碍数据分析,或有以下任意一种特定异常情况者:a) 谷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LT)超过正常值2倍及以上或总胆红素≥1.5倍正常值上限(如果AST、ALT的首次测量值超过该限值,可在7天内复测1次,若复测值低于标准限度,则复测值可接受);b) 血红蛋白(HGB)<100g/L;c) 血清肌酐≥1.5倍正常值上限;d) 有证据证明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梅毒螺旋体抗体、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确认试验检测呈阳性。乙型肝炎阳性结果被定义为:①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②HBsAg虽然阴性,但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并且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阳性或超出所在研究中心实验室正常值上限。
15. 妊娠(育龄期女性筛选期血妊娠试验结果为阳性)或哺乳期女性。
16.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