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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18-70岁中重度斑块状银屑病(PASI≥12,sPGA≥3)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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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UA021 60mg BID/120mg BID/120mg QD,或安慰剂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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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东,海南,四川
药物介绍
UA021是一款口服小分子药物,属于TYK2变构抑制剂。该药主要针对中重度斑块状银屑病,目前正处于II期临床试验阶段。临床前研究显示,UA021具有高选择性、高口服生物利用度及良好的安全性,有望为银屑病患者提供一种更安全、便捷的口服治疗选择。
药物机制
UA021通过变构抑制机制发挥作用。它特异性结合TYK2蛋白的假激酶域(JH2),而非传统的活性位点,从而抑制TYK2的活性。这种机制能够精准阻断IL-23、IL-12等关键炎症因子的信号通路,抑制下游STAT磷酸化,从源头控制银屑病的炎症反应。由于其对JAK1/2/3的选择性极高,该药在发挥疗效的同时,有望避免传统JAK抑制剂常见的骨髓抑制等副作用。
研究基本信息
试验分期:II期
试验名称:评价UA021治疗中重度斑块状银屑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随机、双盲、安慰剂平行对照的II期临床研究
适应症:斑块状银屑病
用药方案详情
试验药组:UA021 60mg BID,UA021 120mg BID,UA021 120mg QD
对照药组:安慰剂 BID
患者权益
1. 免费获得试验相关检查及药物治疗
2. 获得专业医疗团队的全程随访与监测
3. 试验相关交通费用可获得适当补助
4. 个人隐私将得到严格保护
入选重点
✅ 18-70岁,BMI 18-40 kg/m²且体重>40kg,斑块状银屑病病程≥6个月
✅ 银屑病体表受累面积(BSA)≥10%,PASI评分≥12,静态医生整体评估(sPGA)≥3分
✅ 女性受试者自筛选至末次给药后31天内不处于妊娠期、哺乳期
❌ 诊断为非斑块型银屑病(如红皮病型、脓疱型等)
❌ 既往使用过TYK2抑制剂或IL-12/IL-17/IL-23相关生物制剂者
入选标准
1. 受试者能够和研究者进行良好沟通,理解和遵守本研究的各项要求,对试验内容、过程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有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2. 男性或女性,年龄18-70周岁(包含边界)
3. 身体质量指数(BMI)18-40 kg/m2(包含边界),并且体重>40 kg
4. 诊断为斑块型银屑病(或银屑病/寻常型银屑病)≥6个月且筛选期经研究者判定为斑块状银屑病,病灶形态学无变化且无疾病活动性的显著加剧
5. 由研究者评估认为适合接受光疗或系统疗法
6. 筛选期及基线评估的银屑病体表受累面积(BSA)≥10%,PASI评分≥12,且静态医生整体评估(sPGA)≥3分
7. 女性受试者自筛选至试验用药品末次给药后31天内不处于妊娠期、哺乳期
8. 受试者自筛选至末次给药后31天(WOCBP)或91天(有WOCBP伴侣的男性)内无生育计划、捐献精子或卵子计划,且自愿采取方案要求的有效避孕措施
9. 愿意停止局部和/或试验药物以外的系统疗法[允许在手掌、足底、面部和皱褶部位使用低效外用皮质类固醇(附录2),但在任何研究访视前24小时内不得使用。允许在所有身体部位使用无活性成分的温和润肤剂(定义为不含尿素或α/β-羟基酸或其他药理活性成分的润肤剂),但在任何研究访视前24小时内不得使用]
排除标准
1. 诊断为非斑块型银屑病(如红皮病型银屑病、脓疱型银屑病、点滴型银屑病、反向银屑病、药物导致的银屑病等)
2. 既往使用过酪氨酸激酶2(TYK2)抑制剂治疗者
3. 接受过针对IL-12、IL-17或IL-23的相关药物如乌司奴单抗(ustekinumab)、司库奇尤单抗(secukinumab)、依奇珠单抗(ixekizumab)等规律治疗(批准剂量下至少治疗3个月)且缺乏疗效者;或在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或药物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接受过上述药物治疗
4. 在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接受过利妥昔单抗(Rituximab)
5. 在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纳他珠单抗(Natalizumab)、依法利珠单抗(Efalizumab)或调节B细胞或T细胞的药物[如阿仑单抗(Alemtuzumab)、阿巴西普(Abatacept)、阿法西普(Alefacept)或维得丽珠单抗(Visilizumab)]
6. 在首次给药前2个月内接受过抗TNF抑制剂,如阿达木单抗、英夫利昔单抗、赛托珠单抗等;或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抗银屑病、抗疟疾、金制剂
7. 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系统免疫抑制剂(例如甲氨蝶呤、硫唑嘌呤、环孢素、6-巯基鸟嘌呤、巯基嘌呤、吗替麦考酚酯、羟基脲或他克莫司、来氟米特)或阿那白滞素(Anakinra)
8. 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光疗或可能影响银屑病评估的任何系统药物/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口服或注射糖皮质激素、维A酸类、1,25-二羟基维生素D3及其类似物、雷公藤多苷、磷酸二酯酶4(PDE-4)抑制剂、JAK抑制剂、光敏剂、磺脲类或富马酸衍生物
9. 在首次给药的2周内使用过可能影响银屑病病情评估的局部药物/治疗(包括但不限于:中强效糖皮质激素(附录2)、维A酸类、维生素D3衍生物、钙调磷酸酶抑制剂、本维莫德乳膏、抗IL-8单克隆抗体乳膏、地蒽酚、角质促成剂(2%-5%焦油、2%-5%糠馏油、5%-10%黑豆馏油、3%水杨酸、3%-5%硫磺、5%-10%鱼石脂)、角质松解剂(5%-10%水杨酸、10%硫磺、20%尿素、5%-10%乳酸)以及有治疗银屑病适应症的局部外用中成药、民族药或天然药)
10. 在首次给药前2周内使用了含有糖皮质激素、煤焦油、>3%水杨酸或维生素D3类似物或用于治疗银屑病的其他化合物的洗发水、洗面或沐浴液等洗液
11. 在首次给药前2周内使用过CYP3A4酶强抑制剂或诱导剂或P-糖蛋白转运体抑制剂和诱导剂
12. 在首次给药前30天或药物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参与过任何临床试验,或正在接受其他临床试验的访视(参加其他临床试验筛选失败或参加其他临床试验随机后没有用药的受试者除外)
13. 在首次给药前90天内因严重感染导致住院并接受静脉抗生素治疗;或在首次给药前30天内严重感染需要进行抗生素治疗;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有活动性感染和/或发热性疾病的病史或证据
14. 有慢性细菌感染者(如慢性肾盂肾炎、支气管扩张或慢性骨髓炎)且在首次给药前90天内未痊愈者
15. 既往检查或病史提示在首次给药前2个月内存在活动性的单纯疱疹病毒感染,包括1型、2型单纯疱疹病毒和带状疱疹
16. 存在以下任何1种病毒感染:
a) 丙型肝炎病毒(HCV):已知为抗HCV抗体阳性且通过聚合酶链反应(PCR)可检测到HCV RNA的受试者或超出所在研究中心实验室正常值上限;
b) 乙型肝炎病毒(HBV):已知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或乙肝核心抗体阳性,且通过PCR可检测到HBV DNA的受试者或超出所在研究中心实验室正常值上限;
c)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已知为HIV阳性的受试者;
d) 梅毒螺旋体感染:已知为梅毒螺旋体抗体(TP-Ab)阳性
17. 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史,如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I-IV级、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或脑血管意外,且在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
18. 有严重的肝脏疾病史,如肝硬化、肝功能衰竭,或在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出现过持续性或复发性的肝功能异常
19. 有严重的肾脏疾病史,如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或在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出现过持续性或复发性的肾功能异常
20. 有恶性肿瘤病史(除了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或在首次给药前5年内诊断为恶性肿瘤
21. 有精神疾病史,如抑郁症、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等,且在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需要治疗或影响受试者的依从性
22. 有药物滥用史或酒精依赖史
23.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研究结果或增加受试者风险的其他严重的急性或慢性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
24.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妊娠的女性
25. 男性或女性受试者在研究期间不愿意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研究中心:(全国多中心)
安徽省、广东省、河北省、湖北省、海南省、吉林省、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上海市、山东省、四川省、天津市、浙江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