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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18-80岁未控制的成人重度哮喘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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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QL2302注射液或特泽鲁单抗,皮下注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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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
药物介绍
QL2302注射液是齐鲁制药研发的一款靶向胸腺基质淋巴细胞生成素(TSLP)的人源化单克隆抗体,属于3.3类新药。该药主要针对成人未控制的重度哮喘,目前正处于III期临床试验阶段,旨在通过阻断TSLP这一上游炎症“总开关”,从源头抑制气道炎症反应,为重度哮喘患者提供新的维持治疗方案。
药物机制
QL2302通过特异性结合并阻断TSLP,抑制其与受体的结合,从而阻断下游的炎症级联反应。TSLP是气道炎症的“上游枢纽”,阻断它能够同时抑制2型(如IL-4、IL-5、IL-13)和非2型炎症通路,有效降低哮喘急性发作频率,改善肺功能,且不受特定生物标志物(如嗜酸性粒细胞)水平的限制,适用于更广泛的哮喘患者群体。
试验分期:III期
试验药物:QL2302注射液
适应症:未控制的成人重度哮喘
试验药组:背景用药(中高剂量ICS+LABA)+QL2302注射液,皮下注射,每4周给药一次,给药至第48周,累计给药13次,安全性随访至第60周;对照组:背景用药(中高剂量ICS+LABA)+Tezspire®(特泽鲁单抗)
研究阶段:III期临床研究
患者权益
1. 免费获得试验药物及相关检查
2. 专业医疗团队全程随访与评估
3. 试验期间的交通及营养补贴
4. 不良事件的及时救治与保障
5. 试验结束后可获得后续治疗指导
入选重点
✅ 首次签署知情时年龄为18-80周岁(含边界值),男女不限,体重≥40kg
✅ 筛选前有证据表明可诊断为哮喘≥12个月,且筛选前至少接受一种ICS以外的哮喘控制药物治疗不少于3个月
✅ 中心实验室结果证明筛选期或导入期或基线时外周血嗜酸性粒细胞(BEC)≥300/μl
❌ 伴有除哮喘以外的临床重大肺部疾病(如支气管扩张、肺纤维化、囊性纤维化、与肥胖相关的低通气综合征、肺癌、α1抗胰蛋白酶缺乏症和原发性纤毛运动障碍、筛选期经研究者确认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或伴有除哮喘之外导致外周血嗜酸性粒细胞计数升高的肺部或全身疾病(如过敏性支气管肺曲霉病、真菌病、嗜酸性肉芽肿性多血管炎、嗜酸性粒细胞增多综合征、嗜酸性食管炎等))
❌ 伴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多发性硬化症等)
入选标准
1. 首次签署知情时年龄为18-80周岁(含边界值),男女不限
2. 体重≥40kg
3. 筛选前有证据表明可诊断为哮喘≥12个月
4. 筛选前至少3个月稳定接受中-高剂量吸入性糖皮质激素(ICS)且每日总剂量>250μg丙酸氟替卡松干粉吸入剂或其等效剂量(ICS可包含在ICS-长效β2受体激动剂(LABA)复方制剂中)
5. 筛选前至少接受一种ICS以外的哮喘控制药物治疗不少于3个月,如LABA(LABA可包含在ICS-LABA复方制剂中)、白三烯受体拮抗剂(LTRA)、茶碱、长效抗胆碱能药物(LAMA)和色甘酸钠等
6. 中心实验室结果证明筛选期或导入期或基线时外周血嗜酸性粒细胞(BEC)≥300/μl
7. 访视2和访视2a时吸入支气管舒张剂(BD)前FEV1占预计值%<80%,但≥35%
8. 筛选前2个月内有以下可变气流受限证据之一(限a-c条),或访视2/2a时进行可变气流受限检查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限a,b和d条):a) 支气管舒张剂阳性:BD后或者吸入含ICS制剂1个月后FEV1增加≥12%且绝对值增加≥200ml,或b) 支气管激发试验阳性:吸入激发剂后FEV1下降≥20%,或c) 筛选前24个月内两次肺功能FEV1改变≥12%且绝对值改变≥200ml(除外每次检查前4周内呼吸道感染),或d) PEF平均每日昼夜变异率(至少连续7d每日PEF昼夜变异率之和/总)>10%(此条标准需使用筛选期由申办者提供的便携式肺功能仪进行测量,并在访视2/2a确认符合上述标准)
9. 筛选前12个月内发生过至少2次哮喘急性发作,哮喘急性发作定义为经研究者评估确认且满足以下标准之一,可接受的急性发作记录详见:a) 因哮喘急性发作而接受地塞米松等长效全身糖皮质激素至少1天或者其他中效糖皮质激素连续治疗至少3天,或接受加大稳定口服糖皮质激素(OCS)维持剂量连续治疗至少3天;b) 因哮喘导致急诊科就诊【定义为在急诊科或紧急治疗中心接受评估和治疗<24小时】,且需要全身糖皮质激素治疗(治疗标准同a);c) 因哮喘导致住院治疗(定义为在医疗机构住院和/或在健康护理机构进行评估和治疗,持续时间≥24小时),伴或不伴上述全身糖皮质激素治疗(如静脉输注茶碱等)
10. 筛选期和随机前哮喘控制问卷-5(ACQ-5)评分≥1.5
11. 基于哮喘症状日记(ASD)随机前7天内的记录结果,至少白天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a) ≥2天的白天或夜间症状评分≥1分;b) >2天使用急救药物;c) 哮喘引起的需要使用急救药物的夜间憋醒≥1次
12. 哮喘维持用药的记录和ASD记录的依从性≥70%(即含随机当天在内的前21天内至少有15天完成当天夜间和次日早晨的日记记录,且在随机前7天内(含随机当天早晨)至少有4天完成当天夜间和次日早晨的日记记录)
13. 受试者及其伴侣自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末次试验用药后12周内无捐精或捐卵计划、无妊娠计划且自愿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1. 伴有除哮喘以外的临床重大肺部疾病(如支气管扩张、肺纤维化、囊性纤维化、与肥胖相关的低通气综合征、肺癌、α1抗胰蛋白酶缺乏症和原发性纤毛运动障碍、筛选期经研究者确认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或伴有除哮喘之外导致外周血嗜酸性粒细胞计数升高的肺部或全身疾病(如过敏性支气管肺曲霉病、真菌病、嗜酸性肉芽肿性多血管炎、嗜酸性粒细胞增多综合征、嗜酸性食管炎等))
2. 伴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多发性硬化症等)
3. 筛选前2周至随机前出现具有临床意义的感染且需要全身性抗生素或抗病毒药物治疗,如上呼吸道感染、下呼吸道感染等
4. 筛选前6个月内患有蠕虫寄生虫感染,且未接受标准治疗或标准治疗无效
5. 筛选前5年内有任何恶性肿瘤病史,已治愈(如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低危/极低危局限性前列腺癌、甲状腺乳头状癌等)或已根治性切除的原位癌(如乳腺导管内原位癌、子宫颈原位癌等)除外
6. 伴有严重、进展性或无法控制的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内分泌系统、呼吸系统、泌尿系统、血液系统等系统性疾病,经研究者评估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或研究结果等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的情况
7. 当前为吸烟者(含电子烟)或吸烟史≥10包/年的受试者,或吸烟史<10包/年的既往吸烟者及既往电子烟产品使用者筛选前停用时间<6个月者
8. 筛选前1年内有长期酗酒或吸毒/药物滥用史
9. 筛选前1年内患有活动性结核病史
10. 筛选前8周内进行过或计划在试验期间需行全身麻醉或住院治疗>1天的手术
11. 既往使用过特泽利尤单抗或其他含TSLP靶点的抑制剂
12. 筛选前2周内接受过T细胞2(Th2)细胞因子抑制剂
13. 筛选前4周内接受过免疫球蛋白或血液制品
14. 首次给药前4周内或试验期间接种减毒活疫苗
15.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参加过任何临床试验且已使用试验用药品,或首次给药前尚在其他试验用药品5个半衰期以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16.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使用过哮喘治疗用生物制品,或首次给药前尚在生物制品5个半衰期以内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17.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系统性免疫抑制剂/免疫调节药物(如甲氨蝶呤、环孢素等),用于哮喘/哮喘加重治疗的OCS除外
18. 筛选前12个月内接受过支气管热成形术
19. 已知对特泽利尤单抗或其辅料过敏,或曾对生物制品有严重过敏反应,经研究者判断有严重过敏风险的受试者
20. 筛选期出现以下病毒学检查异常: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阳性、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Ab)阳性、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阳性、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阳性(特异性抗体检测阳性,非特异性抗体检测阴性且结合临床判断确证为非活动期感染者除外)
21. 筛选期肝功能异常并伴随以下结果: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或碱性磷酸酶(ALP)>2×ULN
22. 导入期出现任何除哮喘以外的其他有临床意义的异常发现,经研究者评估受试者参加本研究获益<风险,或可能影响研究结果,或可能影响受试者依从性的情况
研究中心:(全国多中心)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甘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