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0056注射液 中重度哮喘 Ib/II期临床试验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75岁中重度哮喘患者
  • 用药方案: HB0056注射液/安慰剂+背景治疗
  • 开展地区: 北京,山西,内蒙古,上海,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新疆

药物介绍
暂无

药物作用机制
HB0056注射液通过靶向TSLP或IL-11通路,抑制气道炎症,用于中重度哮喘的治疗,改善肺功能并减少急性发作。

用药方案详情
试验组:HB0056注射液皮下注射+背景治疗(中高剂量ICS+LABA等);对照组:安慰剂皮下注射+背景治疗(中高剂量ICS+LABA等);试验周期:Ib期16周,II期52周,安慰剂比例:1/2

药物介绍

HB0056注射液是一款全球首创(First-in-class)双特异性抗体药物。该药采用“纳米双抗”结构,以抗TSLP(胸腺基质淋巴细胞生成素)的人源化单克隆抗体为骨架,在N端连接抗IL-11(白细胞介素-11)的单链纳米抗体。

药物机制

HB0056通过同时靶向TSLP和IL-11两条关键炎症通路发挥协同作用。一方面,它阻断TSLP信号,抑制下游Th2型炎症反应(如减少IL-4、IL-5、IL-13产生),从而减轻气道炎症和皮肤瘙痒;另一方面,它抑制IL-11信号,阻断其介导的细胞增殖和纤维化相关基因表达,有效延缓气道重塑和组织纤维化进程,实现“抗炎+抗纤维化”的双重疗效。


患者权益
1. 免费接受研究药物及相关检查
2. 专业医护团队全程随访评估
3. 交通及相关补贴支持
4. 优先获得后续治疗机会
5. 研究相关数据严格保密

入选重点
✅ 年龄18-75岁(含上下限),体重不小于40KG,体重指数在18-40kg/m2之间
✅ 诊断为哮喘,且病史至少1年;筛选前已连续≥3个月接受中-高剂量ICS(≥250μg丙酸氟替卡松干粉制剂等效每日总剂量)联合至少一种控制药物(如LABA、LTRA、茶碱、LAMA、色甘酸钠等),且筛选前维持稳定治疗方案至少1个月
✅ 筛选前12个月内发生过至少1次哮喘急性发作;筛选时支气管扩张剂给药后40%≤FEV1占预计正常值<80%
❌ 伴发除哮喘以外的临床重大肺部疾病(例如,活动性肺部感染、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支气管扩张、肺纤维化、囊性纤维化、与肥胖相关的低通气综合征、肺癌、α1抗胰蛋白酶缺乏症和原发性纤毛运动障碍)
❌ 筛选前14天内或筛选期间出现具有临床意义的感染,包括上呼吸道感染(URTI)和下呼吸道感染(LRTI),并需要抗生素或抗病毒药物治疗者

入选标准
1. 年龄18-75岁(含上下限)[以签署知情同意书(ICF)当天为准]的男性或女性受试者。
2. 体重不小于40KG,体重指数在18-40kg/m2之间。
3. 诊断为哮喘,且病史至少1年。
4. 筛选前已连续≥3个月接受中-高剂量ICS(≥250μg丙酸氟替卡松干粉制剂等效每日总剂量)联合至少一种控制药物(如LABA、LTRA、茶碱、LAMA、色甘酸钠等),且筛选前维持稳定治疗方案和剂量至少1个月。
5. 筛选前12个月内发生过至少1次哮喘急性发作。
6. 筛选时支气管扩张剂给药后40%≤FEV1占预计正常值<80%。
7. 随机前12个月内有可逆性肺功能检测FEV1≥12%和≥200mL记录,或者筛选时可逆性检测满足FEV1≥12%和≥200mL。
8. 筛选时ACQ-6评分≥1.5。
9. 同意在试验期间以及最后一次用药结束后6个月内无生育计划且自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10. 受试者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ICF,愿意并且能够遵守研究访视日程以及研究方案的其他要求。

排除标准
1. 伴发除哮喘以外的临床重大肺部疾病(例如,活动性肺部感染、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支气管扩张、肺纤维化、囊性纤维化、与肥胖相关的低通气综合征、肺癌、α1抗胰蛋白酶缺乏症和原发性纤毛运动障碍)或伴有除哮喘之外的导致外周血嗜酸性粒细胞计数升高的肺部或全身疾病(例如,过敏性支气管肺曲霉病/真菌肺病、Churg-Strauss综合征、嗜酸性粒细胞增多综合征)。
2. 经研究者判断尚未稳定的任何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不稳定的心血管、胃肠道、肝脏、肾脏、神经系统、肌肉骨骼、血液、内分泌、代谢、血液学、精神疾病或重大身体损伤。
3. 有恶性肿瘤或恶性肿瘤病史(经根治后获得完全缓解后超过5年且没有任何复发迹象的皮肤原位鳞癌,基底细胞癌和原位宫颈癌除外)者。
4. 筛选前14天内或筛选期间出现具有临床意义的感染,包括上呼吸道感染(URTI)和下呼吸道感染(LRTI),并需要抗生素或抗病毒药物治疗者。
5. 筛选前8周内进行过大手术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需要全身麻醉或住院治疗>1天的手术。
6. 筛选前6个月内诊断为蠕虫寄生虫感染,未接受标准治疗或标准治疗无效者。
7. 筛选时仍吸烟或戒烟不满6个月,或既往吸烟量≥10包/年(注:1包=20支,10包/年=1包/天*10年,或1/2包/天*20年)。
8. 既往有酗酒史或者药物滥用/依赖史。
9. 筛选时有活动性结核患者或潜伏性结核且需要治疗者。
10. 对HB0056注射液或安慰剂成分过敏或不耐受或有严重药物过敏、过敏性休克病史者。
11. 正在使用或在如下时间内使用过本研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治疗者:a) 既往接受过同靶点(TSLP或IL-11)药物者;b) 筛选前3个月内接种过活(减毒)疫苗,或者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减毒)疫苗者;c) 随机前3个月内接受过全身免疫抑制/免疫调节药物(如甲氨蝶呤、环孢素等),用于哮喘/哮喘以外加重性治疗的OCS除外;d) 治疗前15天内接受过T2细胞因子抑制剂利司扑兰治疗;e) 筛选前1个月内接受过免疫球蛋白或其他血液制品;f) 筛选前3个月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内参加过任何药物或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者。
12. 筛选前3个月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内使用过有相同治疗目标的任何已上市(如omalizumab、mepolizumab, reslizumab等)或即将上市或研究性生物制剂。
13. 筛选前2个月内开始进行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过敏原免疫治疗。
14. 筛选前12个月内接受过支气管热成型术。
15. 筛选时实验室检测值有临床意义,研究者认为如果参与本研究会对受试者造成不可接受的风险,或妨碍数据分析,或有以下任意一种特定异常情况者:a) 谷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LT)超过正常值2倍及以上或总胆红素≥1.5倍正常值上限(如果AST、ALT的首次测量值超过该限值,可在7天内复测1次,若复测值低于标准限度,则复测值可接受);b) 血红蛋白(HGB)<100g/L;c) 血清肌酐≥1.5倍正常值上限;d) 有证据证明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梅毒螺旋体抗体、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确认试验检测呈阳性。乙型肝炎阳性结果被定义为:①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②HBsAg虽然阴性,但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并且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阳性或超出所在研究中心实验室正常值上限。
16. 妊娠(育龄期女性筛选期血妊娠试验结果为阳性)或哺乳期女性。
17.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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