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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18-75岁中重度哮喘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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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MG-ZG122注射液/安慰剂皮下注射,分多队列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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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北京,河北,内蒙古,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
药物介绍
MG-ZG122是一款靶向胸腺基质淋巴细胞生成素(TSLP)的人源化单克隆抗体注射液。该药旨在治疗中重度哮喘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目前正处于II期临床试验阶段。其显著优势在于拥有超长的半衰期(约80天),有望实现每3-6个月给药一次的频率,极大提升了患者的用药便捷性和依从性。
药物机制
MG-ZG122通过高亲和力结合TSLP,阻断其与TSLPR/IL-7Rα受体复合物的结合。TSLP是炎症级联反应的“上游”启动因子,该药通过抑制TSLP信号通路,从源头阻断下游2型(Th2)炎症因子的释放(如IL-4、IL-5、IL-13),从而控制气道炎症,减少哮喘急性发作。临床前数据显示,其能有效降低外周血嗜酸性粒细胞计数。
用药方案详情
按照1:1:1:1随机分配至210mg Q12W组、210mg Q24W组、420mg Q24W组及安慰剂组,每组纳入约40例受试者。210mg Q12W组将接受MG-ZG122 210mg皮下注射给药+2.0mL安慰剂皮下注射给药(为保持盲态),每12周给药1次;210mg Q24W组将接受MG-ZG122 210mg皮下注射给药+2.0mL安慰剂皮下注射给药(为保持盲态),每24周给药1次(为保持盲态,于第12、36周给予4.0mL安慰剂注射)。
患者权益
1. 免费接受研究药物及相关检查
2. 专业医护团队全程随访评估
3. 交通及相关补贴支持
4. 优先获得后续治疗机会
5. 研究相关数据严格保密
入选重点
✅ 18-75岁;诊断为哮喘至少1年;筛选前已至少连续2个月接受中-高剂量ICS治疗;FEV1测定值≤正常预计值的80%
✅ 筛选前12个月内必须经历过≥1次重度哮喘急性发作事件;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
✅ 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ICF)到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 已知对试验用药品或其辅料有过敏史者
❌ 临床诊断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或其他可能损伤肺功能的肺病
入选标准
1. 年龄在18-75岁之间(含临界值),男女均可。
2. 诊断为哮喘至少1年,且目前疾病状态符合2024年GINA指南的诊断标准,且:a) 受试者筛选前已至少连续2个月接受中-高剂量ICS治疗(详见附录5,丙酸氟替卡松≥250μg每天两次,或等效剂量的ICS,不超过丙酸氟替卡松2000μg/天或等效剂量)联合至少1种控制药物(如LABA、LTRA、LAMA、缓释茶碱等),且基线前维持稳定治疗方案和剂量接受治疗≥1个月。使用第三种控制药物受试者也可参加,但受试者必须至少连续2个月使用第三种控制药物,且基线前维持稳定治疗方案和剂量接受治疗≥1个月;b) 筛选期和基线期访视支气管舒张剂使用前的1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测定值≤正常预计值的80%;c) 筛选期和基线期访视哮喘控制问卷-5(ACQ-5)评分≥1.5分;d) 筛选前12个月内必须经历过≥1次重度哮喘急性发作事件。
注:重度哮喘急性发作事件定义为:因哮喘急性发作需要至少连续3天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单次注射皮质激素被认为相当于3天的全身性皮质激素);或因哮喘急性发作需要急诊治疗(定义为在急诊科<24小时的评估和治疗),且需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或因哮喘急性发作需要住院治疗(定义为入院治疗/或在医疗机构接受评估和治疗≥24小时)。
3. 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吸入支气管扩张剂后FEV1增加>12%,且FEV1绝对值增加>200mL),可接受筛选前24个月内的支气管舒张试验结果。
4. 受试者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ICF)到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详见附录1)。
5. 受试者能够理解本研究的程序和方法,愿意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严格遵守临床研究方案完成本研究,并能独立完成研究相关问卷。
排除标准
1. 已知对试验用药品或其辅料有过敏史者。
2. 临床诊断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或其他可能损伤肺功能的肺病(如特发性肺纤维化、气胸、肺不张、肺纤维化、支气管发育不良等,以研究者判定为准)。
3. 筛选期和给药前1个月内,经历过重度哮喘急性发作事件。
4. 在筛选前1个月至给药前,使用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者(外用、眼科、鼻内使用糖皮质激素者除外)。
5. 在给药前1个月内发生过肺部或其他部位感染且静脉使用过抗生素或抗真菌、抗病毒药物者。
6. 在给药前3个月内进行过静脉注入免疫球蛋白(IVIG治疗)或变应原特异性免疫治疗(SIT)者。
7. 在给药前1个月内使用具有平喘作用的中药(外用中药除外)。
8. 筛选前8周内进行过重大手术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重大手术者,包括住院手术和日间门诊手术。
9. 5年内有恶性肿瘤病史的受试者:1)患有已经被切除且至少5年没有复发或病灶转移性证据的宫颈原位癌受试者可参加本研究。2)患有已经完全切除且至少3年没有复发的基底细胞或鳞状上皮癌的受试者可以参加本研究。
10. 受试者存在以下任一情况:- 筛选前6个月内接受过有相同治疗目标的生物制剂,如:类似的TSLP拮抗剂,IL-4Rα拮抗剂,IL-5/5R拮抗剂,抗IgE单克隆抗体(mAb);- 筛选前3个月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减毒活疫苗;- 筛选前3年内接受过支气管热成形术;- 筛选前4周内至随机使用过非选择性β受体阻滞剂;- 既往使用过本试验药物;或参与过本试验药物的临床试验;- 筛选前3个月或者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参加了其他生物制剂临床研究,筛选前30天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参加了非生物制剂临床研究;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参加其它药物临床研究;
11. 有活动性结核病的证据,或者以前曾经有活动性结核病证据且没有接受过适当的有记录的治疗;筛选前的3个月内/筛选期胸部X线(正位和侧位)检查或筛选前CT等检查提示存在活动性结核感染。
12. 既往患有自身免疫性疾病(例如,嗜酸性肉芽肿性多血管炎、嗜酸性粒细胞增多综合征、嗜酸性食管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病、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多发性硬化等),或筛选前12周或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曾使用过生物制剂/全身性免疫抑制/调节剂(包括但不限于甲氨蝶呤、环孢素、麦考酚酸酯、他克莫司、青霉胺、柳氮磺胺吡啶、羟氯喹、硫唑嘌呤、环磷酰胺等)治疗炎症性疾病。
13. 有明显心、肺、胃肠道、肝、肾、血液、神经和心理疾病的,且病情不稳定或未能得到很好控制者,研究者认为有临床意义。如预期生存期少于3个月的患者、未受控制的糖尿病患者(糖化血红蛋白[HbA1c]≥9%)、有心血管疾病的患者[如心功能≥3级(NYHA分级)、严重的肾脏疾病(如接受透析的患者)、肝胆疾病(如Child-Pugh B级或C级)、神经系统疾病(如脱髓鞘疾病)等。“有临床意义”定义为研究者认为参与研究会对受试者的安全性造成风险或限定研究期间疾病/病症加重时会影响有效性或安全性分析。
14. 确诊活动性寄生虫感染;疑似寄生虫感染或有感染高风险,除非随机化前,临床评估和(必要时)实验室检查已排除活动性感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