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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18岁骨髓纤维化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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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JAB-8263片口服,隔日一次或每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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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河南
药物介绍
JAB-8263片是由加科思药业自主研发的一款口服高活性BET抑制剂,属于小分子抗肿瘤药物。该药目前正处于I/IIa期临床试验阶段,主要探索其在骨髓纤维化(MF)。临床数据显示,JAB-8263具有良好的耐受性,在骨髓纤维化患者中已观察到脾脏缩小和症状改善的初步疗效。
药物机制
JAB-8263通过靶向BET蛋白(BRD2/3/4/DT),抑制其与组蛋白乙酰化位点的结合,从而阻断致癌基因(如MYC、BCL-2)和促纤维化基因的转录。这种表观遗传调控机制能够有效抑制肿瘤细胞增殖并诱导凋亡,同时通过调控炎症因子表达,发挥抗纤维化和免疫调节作用。
用药方案详情
试验药:JAB-8263片,口服,隔日一次(QOD)或每日一次(QD)的方式口服给药。
患者权益
1. 免费接受研究药物及相关检查
2. 专业医护团队全程随访评估
3. 交通及相关补贴支持
4. 优先获得后续治疗机会
5. 研究相关数据严格保密
入选重点
✅ 年龄≥18岁,预期生存期≥3个月,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至2分
✅ 骨髓纤维化患者:根据DIPSS后分级至少处于中危-1及以上,既往对JAK抑制剂治疗出现耐药、难治、不耐受或无法用药
✅ AML患者:符合WHO 2016标准的复发/难治急性髓系白血病
✅ 实验室检查满足:WBC≥20×10^9/L,INR<1.5,Hb≥7g/dL,PLT≥100×10^9/L等
❌ 肿瘤累及中枢神经系统或性腺(睾丸/卵巢);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患者;慢性髓系白血病急变期患者
❌ 入组前3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已治愈的原位癌、I期非黑色素瘤皮肤癌除外)
入选标准
1. 在进行任何研究相关的操作之前需获得由患者或法定监护人根据当地指南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
2. 年龄≥18岁。
3. 预期生存期≥3个月。
4.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至2分(附录A)。
5. 对于各个阶段入组的人群限定如下:
1)单药剂量递增及扩展阶段:
- AML队列:根据WHO 2016标准确诊的急性髓系白血病的复发/难治患者,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复发(完全缓解后,外周血重新出现白血病细胞、或骨髓幼稚细胞占骨髓细胞之比率>5%、或骨髓外出现白血病细胞浸润);经标准方案(包含阿糖胞苷及一种蒽环或蒽醌类药物)诱导两个周期后未获完全缓解的难治性AML患者;或者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标准方案治疗一周期未获得缓解,但由于年龄、合并症、体能状态和/或不良风险因素等原因不能继续接受标准方案治疗的AML患者,经医学监查员批准后可入组。
- MF队列:根据WHO 2016年发布的原发性骨髓纤维化(PMF)、真性红细胞增多症(PV)和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ET)标准和国际骨髓纤维化研究与治疗工作组(IWG-MRT)建议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包括继发于真性红细胞增多症(post-PV MF)和继发于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post-ET MF)标准确诊的PMF、post-PV MF或post-ET MF(无论JAK2突变状态如何);根据动态国际预后积分系统(DIPSS)(附录I),必须至少处于中危-1及以上的需接受治疗的骨髓纤维化患者(具有1种或多种影响预后的因素)且既往对JAK抑制剂治疗出现耐药、难治、不耐受或者因各种原因不适用于或无法获得JAK抑制剂治疗。
2)联合用药研究阶段:
- MF队列:根据WHO 2016年发布的原发性骨髓纤维化(PMF)、真性红细胞增多症(PV)和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ET)标准和国际骨髓纤维化研究与治疗工作组(IWG-MRT)建议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包括继发于真性红细胞增多症(post-PV MF)和继发于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post-ET MF)标准确诊的PMF、post-PV MF或post-ET MF(无论JAK2突变状态如何);根据动态国际预后积分系统(DIPSS)(附录I),必须至少处于中危-1及以上的需接受治疗的骨髓纤维化患者(具有1种或多种影响预后的因素)且既往未接受过JAK抑制剂的治疗(不管JAK2的突变状态如何)。
6. 实验室检查必须满足以下标准(标准a至e适用于AML患者;标准b至h适用于MF患者):
a) 正常情况下,或在使用羟基脲或阿糖胞苷前白细胞计数(WBC)≥20×10^9/L,或者患者在使用羟基脲或阿糖胞苷前白细胞计数(WBC)≥20×10^9/L,使用一段时间后检测白细胞计数(WBC)≥20×10^9/L;
b) 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且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倍正常值上限(ULN);
c) 血清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或Gilbert综合征患者≤3.0×ULN;
d) 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
e) 血清肌酐(S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CrCl)≥60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附录C);
f)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
g) 血小板≥100×10^9/L;
h) 血红蛋白≥7g/dL,且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4周内未输注过全血或悬浮红细胞等血制品;
i) 患者脾脏最突出的部位必须肋下≥5cm或通过核磁测量的体积≥450cm³(仅适用于MF患者);
j) 骨髓原始细胞和外周血原始细胞<20%(仅适用于MF患者)。
7. 育龄妇女在进入本研究前,血清妊娠检查必须为阴性,并同意从研究开始,至研究药物末次用药后至少3个月内完全避孕;无生育可能的女性患者应自然闭经至少12个月;或筛选期至少6周之前经过双侧卵巢切除、子宫切除或输卵管结扎;在单侧卵巢切除的情况下,其生育状况将通过激素水平进行确定。
8. 男性患者,必须同意从研究开始至研究药物末次用药后至少3个月内采取足够的避孕措施(含杀精剂的男用避孕套,或提供成功进行输精管结扎的证据;无生育能力的伴侣,或女性伴侣使用含杀精剂的宫内节育器,含杀精剂的女用安全套,含杀精剂的宫颈海绵,阴道内杀精剂,含杀精剂的隔膜,含杀精剂的宫颈帽,或口服植入/经皮或注射用避孕药);男性患者在研究药物治疗开始至研究药物末次用药后3个月内禁止精液捐献行为。
9. 患者愿意提供治疗前已有的有效诊断证据,如没有则愿意接受骨髓检查,并在治疗后同意接受骨髓检查。
10. 患者必须能够吞咽口服药物且不能有明显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异常,例如吸收不良综合征或胃肠道大部分切除术后。
排除标准
1. 已知对试验药物或辅料(微晶纤维素等)严重过敏。
2. 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患者。
3. 慢性髓系白血病急变期患者。
4. 肿瘤累及中枢神经系统或性腺(睾丸/卵巢)。
5. 患者入组本研究前3年内患有与研究癌症在组织学上不同的癌症病史,但宫颈原位癌、浅表非浸润性膀胱癌或已治愈的,I期非黑色素瘤皮肤癌除外。
6. 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或目前患有心包炎(任何级别)或≥2级的心包积液。
7.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或目前患有间质性肺病、需要类固醇激素治疗的放射性肺炎或特发性或慢性肺纤维化;或需要干预治疗(如引流)的≥2级胸腔积液。
8. 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有活动性感染(≥2级)。
9. HIV、HBV、HCV病毒感染筛查:
-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 活动性HBV感染(HBsAg阳性和HBV-DNA超过正常值上限);
- HCV感染(HCVAb阳性和HCV-RNA超过正常值上限)。
10.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患有任何严重的和/或不可控制的疾病或经研究者和申办方判定可能影响患者参加本研究的其他疾病,如:
- 有临床意义的胃肠道异常病症或慢性疾病,包括不能吞服试验药物、胃排空延迟、活动性炎症性肠病(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伴有肠道吸收不良的慢性腹泻、难治性恶心呕吐和/或之前有影响吸收的外科手术,或需要长期进行静脉营养治疗;
-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患有或现有证据表明有下列疾病:急性心肌梗死、不稳定性心绞痛、冠状动脉搭桥术和脑血管意外。
11. 心功能受损或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的患者,包括以下任一情况:
- 患有先天性QT间期延长综合征;
- 严重的室性心律失常或室上性心律不齐(心率控制良好的心房纤颤且无其他心脏异常的患者除外);
- 超声心动(ECHO)或多门电路(MUGA)影像检测检查(MUGA),左心室射血分数<50%;
- 静息心动过缓(<50次/分钟),取质量合格的三次心电图(ECGs)心率值的平均值;
- 其他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例如需要心脏移植的充血性心力衰竭、III-IV级的心功能不全(附录E)。
12. 入组前30天内接受过其他细胞免疫治疗的临床研究。
13. 妊娠或哺乳期患者。
14. 颅内高压或神志不清;呼吸衰竭;弥散性血管内凝血患者。
15. 器官衰竭患者:
(1)心脏:NYHA心功能IV级;
(2)肝脏:C级,达到Child-Turcotte肝功能分级;
(3)肾脏:肾衰竭、尿毒症;
(4)肺:呼吸衰竭的症状。
16. 消化道活动性出血者。
17. 严重非代偿性高血压患者。
18. 严重的非代偿性糖尿病患者。
19. 患者有活动性肺结核、细菌或真菌感染(≥2级的NCI-CTC,第3版);3个月内有单纯疱疹、带状疱疹或水痘病史者。
20. 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者或精神障碍患者。
21. 受试者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史。
22. 其他可能诊断,如原发性EBV感染(IM)、肿瘤性疾病、其他病毒感染(HBV、HIV和HCV等)以及先天或继发免疫缺陷性疾病。
23.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严重的危害患者安全或影响患者完成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