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11联合BNT327/DB-1305 肝细胞癌、宫颈癌、黑色素瘤、头颈癌或肺癌 II期临床试验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岁晚期/转移性实体瘤患者
  • 用药方案: DB-1311联合BNT327或DB-1305,每21天给药一次
  • 开展地区: 北京,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

药物介绍
DB-1311为B7H3 ADC,BNT327为PD-L1/VEGF-A双特异性抗体,DB-1305为TROP2 ADC。

药物作用机制
DB-1311通过靶向B7H3发挥抗肿瘤作用,联合PD-L1/VEGF-A双抗BNT327或TROP2 ADC DB-1305,可协同增强免疫治疗与抗血管生成效果,用于治疗晚期/转移性实体瘤。

研究基本信息
试验分期:II期
试验药物:DB-1311、BNT327、DB-1305
适应症:晚期/转移性实体瘤

用药方案详情
试验药组:DB-1311(B7H3 ADC)每21天给药一次;BNT327(PD-L1/VEGF-A双特异性抗体)每21天给药一次;DB-1305(TROP2 ADC)每21天给药一次。
研究阶段:II期临床研究

患者权益
1. 免费获得试验药物及相关检查
2. 专业医疗团队全程随访与评估
3. 试验期间的交通及营养补贴
4. 试验结束后可获得后续治疗指导

入选重点
✅ 年龄≥18岁,经组织学证实为晚期/转移性实体瘤,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 ECOG 0-1分,预期生存期≥3个月,器官功能良好,BMI>18 kg/m²
✅ 既往接受过≤2线全身治疗,无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妊娠试验阴性
❌ 排除有症状中枢神经系统转移、严重心脑血管疾病、活动性乙肝/丙肝未控制感染、器官移植史
❌ 排除近期接受过重大手术、放疗或免疫抑制治疗者

入选标准
1. 签署知情同意时年龄≥18岁或当地法规规定的成人年龄。
2. 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RECIST v1.1)。
3. 预期生存期≥3个月。
4. ECOG PS 0-1,入组/随机前7天内实验室检查无异常。
5. 营养状况:BMI>18 kg/m²,体重≥40 kg(或88.18 lb)。
6. 血液学:在采样前14天内未接受促红细胞生成素(EPO)、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在采样前7天内未接受血小板生成素(TPO)或血小板输注;血红蛋白(Hb)≥9.0 g/dL;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00/mm³(未接受集落刺激因子支持治疗)。
7.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CrCl)≥50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或eGFR>45 mL/min/1.73 m²(使用2021版慢性肾脏病流行病学协作组[CKD-EPI]方程),无肾移植史或使用大剂量糖皮质激素(≥10 mg泼尼松或等效剂量)。
8. 肝功能:AST和ALT≤3×ULN(如存在肝细胞癌或肝转移,则≤5×ULN);总胆红素≤1.5×ULN(如存在肝细胞癌或肝转移,则≤3×ULN,如存在Gilbert综合征或肝转移,血清白蛋白≥3.0 g/dL);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凝血酶原时间(PT)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仅适用于未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应处于稳定剂量)。
9. 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既往治疗完成要求如下:
  - 化疗:≥3周(5-氟尿嘧啶类药物、亚叶酸钙和/或每周一次紫杉醇≥2周)。
  - 激素治疗:≥2周(亚硝基脲类或丝裂霉素C≥6周)。
  - 小分子靶向药物:≥1周或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抗体类抗肿瘤治疗≥4周,抗HER2 x B细胞受体活化因子(RANKL)抑制剂除外,用于治疗骨转移相关并发症的地舒单抗/氯膦酸/唑来膦酸≥2周)。
  - 免疫治疗:≥4周,用于治疗前列腺癌的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GnRH)激动剂/拮抗剂或抗雄激素药物除外,具有抗肿瘤活性的中药≥2周。
  - 大手术:≥4周(对于低侵入性手术[如结肠造瘘术]为2周,不包括首次给药前14天内可恢复且经评估后恢复的手术,如肿瘤活检、穿刺、姑息性操作、直肠/胃造瘘术等)。
  - 放疗:≥4周(局部姑息性放疗[包括乳腺放疗]≥2周,对于HCC参与者:针对肝脏病变的局部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手术、肝动脉栓塞术、经导管肝动脉化疗栓塞术[TACE]、肝动脉灌注术、射频消融、冷冻消融、经皮注射乙醇或注射]≥4周;细胞疗法、自体或异体干细胞移植≥4周;胸腔积液/腹水或心包积液引流≥2周)。
  - 免疫抑制药物,包括皮质类固醇,除外≤10 mg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或类固醇。
10. 愿意提供既往采集的肿瘤样本(如可用)或接受新鲜肿瘤活检(如可行),以测量B7H3和PD-L1水平(对于BNT327联合药)或TROP2水平(对于DB-1305联合药)及其他探索性生物标志物。
11. 对于研究第一部分的第2组和第4组,参与者既往无BRAF基因突变;对于第3组,如参与者既往无BRAF基因突变,应进行BRAF V600突变检测。本研究对B7H3、PD-L1和TROP2表达水平无强制要求。
12. 能够理解并同意遵守研究的程序和风险,能够提供书面知情同意,并同意遵守研究要求和研究日程。
13.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参与者血清β-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妊娠试验呈阴性,且在入组前至少14天内(或经医学证实的永久性绝经后≥12个月)未接受任何其他形式的避孕措施。
14. 男性参与者从签署知情同意之时起直至IMP末次给药后6个月,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15. 女性参与者从签署知情同意之时起直至IMP末次给药后6个月,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16. HCC参与者:
   a. 根据美国肝病研究协会(AASLD)标准,经组织学/细胞学确诊HCC(纤维板层HCC、肉瘤样HCC或混合型肝细胞癌-胆管癌不符合条件)。
   b. 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Child-Pugh评分A级。
   c. 对于存在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的HCC参与者:在开始研究前≤28天内获得的HBV DNA<500 IU/mL,并且在入组前接受至少14天的抗HBV治疗(根据当地标准),并愿意在研究期间继续接受治疗。
17. 仅适用于第一部分队列1A的HCC参与者:既往接受过1或2线全身治疗方案治疗复发性或转移性疾病,且与上一周期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
18. 仅适用于第二部分第1组的HCC参与者:既往未接受过针对转移性疾病的全身治疗(包括全身化疗、分子靶向治疗、免疫检查点抑制剂、经肝动脉化疗栓塞术[TACE]、射频消融、经皮乙醇注射、冷冻消融、高强度聚焦超声、动脉栓塞术等)的参与者符合资格,前提是根据RECIST v1.1评估为既往接受过局部治疗的靶病灶在治疗后出现进展。

排除标准
1. 既往接受过抗B7H3或4-1BB治疗。
2. 有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且未经治疗,或有症状的CNS转移,或需要在入组前28天内接受CNS定向治疗。
3. 既往接受过异体器官移植,包括肝移植,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肝移植。
4. 首剂前同意前6个月内曾经发生过肝性脑病和/或肝性脑病。
5. HCV-RNA阳性,且ALT和AST>2×ULN;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
6. 无法同时存在重度感染(NCI-CTCAE 5.0分级≥3级)。
7. 存在吞咽、慢性腹泻或肠梗阻,明显影响药物吸收和吸收。
8. 首剂前同意前6个月之内有消化道出血病史,或目前有明确的消化道出血倾向,例如:局部活动性溃疡病灶、大便潜血++或连续两次大便潜血阳性(需注意排除食物、药物及其他疾病的影响)。
9. 患有需要全身系统性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炎症性肠病、系统性血管炎、皮肌炎、自身免疫性肝炎、接受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接受胰岛素治疗的1型糖尿病、接受甲状腺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10. 已知发生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疑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者需进行头颅MRI/CT检查排除。
11. 凝血功能明显异常: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6或出血时间延长(PT)>16 s。
12. 有精神分裂症,或者明确的药物滥用史。
13. 已知对DB-1311、BNT327、DB-1305或其辅料过敏或不能耐受。
14.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其他情况。

研究中心
研究中心:(全国多中心)
安徽、北京、重庆、福建、广东、广西、黑龙江、河南、湖北、湖南、江苏、江西、辽宁、山西、上海、山东、四川、陕西、云南、浙江

复制成功
微信号: shiyao39
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