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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MTAP纯合缺失的局部晚期/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患者,EGFR-TKI治疗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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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GTA182联合甲磺酸伏美替尼口服,21天为一个治疗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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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上海,浙江,江西,河南,湖南
药物介绍
GTA182:剂型为片剂,规格15mg,用法用量为每日1次;联合甲磺酸伏美替尼,21天为1个治疗周期,用药至疾病进展等终止标准
药物作用机制
GTA182靶向MAT2A通路,甲磺酸伏美替尼为第三代EGFR-TKI,二者联用可协同阻断MTAP纯合缺失非小细胞肺癌细胞的存活通路,抑制肿瘤生长并克服EGFR-TKI耐药。
研究基本信息
试验分期:I期
试验名称:评价GTA182联合伏美替尼在MTAP纯合型缺失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受试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以及初步有效性的剂量递增和剂量扩展的I期临床研究
适应症:非小细胞肺癌
用药方案详情
试验组:GTA182联合甲磺酸伏美替尼口服,21天为一给药周期
研究阶段:I期
患者权益
1. 免费提供试验相关药物及检查
2. 交通及营养补贴
3. 专业医护团队全程管理
4. 及时获取最新治疗方案
5.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
入选重点
✅ 签署ICF,年龄≥18岁,性别不限
✅ MTAP纯合缺失的局部晚期/转移性NSCLC,既往EGFR-TKI治疗失败
✅ 至少有一处符合RECIST v1.1定义的可测量病灶
❌ 排除既往接受过PRMT5或MAT2A抑制剂治疗的患者
❌ 排除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入选标准
通用入选标准(第1部分和第2部分)
1. 受试者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书面的ICF,同意遵守研究方案
2. 年龄≥18岁,且≤75周岁男性或女性受试者
3. 预期寿命>3个月
4.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分
5. 能够提供存档的和/或基线期的肿瘤组织样本,以满足中心实验室MTAP纯合型缺失的最低组织要求或能够提供研究者认可的既往NGS或FISH证实为MTAP纯合型缺失的失败报告
6.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NSCLC
7. 既往治疗史需满足以下要求:既往一、二代、三代表皮生长因子受体酪氨酸激酶抑制剂(EGFR-TKIs)治疗失败,或一、二代EGFR-TKIs治疗失败且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T790M阳性
8. 根据RECIST v1.1标准,至少有1个可测量的病灶
9. 首次给药前7天内,根据以下实验室检查,判断受试者具有良好的肝功能、肺功能、心脏、肾脏和凝血功能(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4天不允许输血或使用血制品):血常规:ANC≥1.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和血红蛋白≥90g/L;肝脏:总胆红素(TBIL)≤1.5×ULN,或TBIL≤3.0×ULN(如有Gilbert’s disease),AST和ALT≤2.5×ULN(如肝转移,则≤5.0×ULN);血清白蛋白:≥3.0g/dL;肾脏:肌酐≤1.5×ULN,则估计肌酐清除率必须≥50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凝血:未接受抗凝治疗;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凝血酶原时间(PT)或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接受抗凝药物治疗者必须有NR或APTT在预期使用的治疗范围内
10. 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育龄期女性必须同意从签署ICF开始至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6个月期间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育龄期女性在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7天内的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非育龄期女性须包括但不限于:已行绝育、双侧卵巢切除或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和(子宫切除)。如未行绝育,如在计划入组日期前12个月已经停经且无其他医学原因,则认为该名女性已绝经。对于<60岁的女性,如果停止外源性性激素治疗后已经停经≥12个月、且促卵泡生成激素(FSH)水平在绝经范围内,则认为该名女性已经绝经
11. 既往接受过试验药物的抗肿瘤治疗方案应有充分的治疗洗脱期,定义为:手术:≥4周;放射治疗:≥4周(如放射治疗为不危及生命的姑息性立体定向放疗,≤20%)放射性治疗:≥3个月激素治疗:≥2个月自体移植(包括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免疫疗法CAR-T)及其他同类治疗:≥3个月激素治疗:≥2周或由研究者判断≤1周;系统性化疗:≥2周(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靶向治疗:≥1周(酪氨酸激酶抑制剂);≥3周(任何其他靶向药物);≥4周(靶向生物治疗);免疫治疗:≥4周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2周
排除标准
1.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2. 既往抗肿瘤治疗(包括同步放化疗或手术治疗)的毒性未恢复至CTCAE v5.0等级评价≤1级(脱发、疲乏、的、经神经毒性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免疫治疗后出现免疫相关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目前正在使用甲状腺素片(CTCAE 2级)的群体除外
3. 既往3年内发生其他恶性肿瘤,但已治愈的宫颈原位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基底细胞癌除外;
4. 既往接受过蛋白精氨酸甲基转移酶5(PRMT5)抑制剂和/或蛋氨酸腺苷转移酶2A(MAT2A)抑制剂治疗;
5. 有临床意义的并发症,包括但不限于:既往6个月内或目前患有心力衰竭或心肌梗塞、不稳定性心绞痛以及纽约心脏协会心功能分级IV级;既往1个月有高危不可控的心律失常、静息状态下心率>100次/分的房性心动过速、显著室性心律失常(如室性心动过速)或需要起搏器室传阻滞(如II度房室传导阻滞莫氏II型或III度房室传导阻滞);基线期存在心电图QT间期延长者(QTcF:男性>450ms,女性>470ms),QTc采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QTcF=QT/RR^1/3)计算;基线超声心动图(ECHO)显示左室射血分数(LVEF)<50%;经药物治疗后仍控制不良的高血压(收缩压≥180mmhg,舒张压≥110mmhg)或糖尿病、临床症状性出血性疾病;严重主动脉瓣狭窄、有冠状动脉搭桥等心脏外科病史;严重有症状的感染、需全身抗生素、抗病毒或抗真菌治疗的活动性感染,需要氧疗或高流量氧的慢阻肺患者;≥1年的活动性感染;携带引流管或胸腔引流管不超过每周1次;筛查前6个月内发生脑卒中、基线mri或ct扫描的中枢神经系统出血证据(受试者术后无症状1级出血稳定>3个月)。存在药物治疗控制的癫痫的发作;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有动静脉血栓(如下肢静脉血栓)形成,经研究者判断排除存在有较大安全性风险;合并严重肺部疾病、有严重肺、阻塞性细支气管炎(COPD)、限制性肺疾病、严重或慢性活动性间质性肺炎或系统性类固醇治疗的肺炎,肺功能检查提示重度功能受损者。
6. 临床不稳定的脑转移,定义为:有症状、需要类固醇、脱水药物或抗惊厥药物治疗、或需放疗以控制症状;存在脑膜转移,脑转移为转移、脊髓压迫和/或压迫。且已治疗后的转移灶已无症状,不需要类固醇或脱水治疗,且从治疗的毒性恢复至中性的恢复者的受试者,根据研究者判断可被纳入研究;
7. 无法吞咽药物或有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或其吸收不良情况,比如肠梗阻、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严重消化道溃疡、胃肠穿孔或急性消化道出血;或首次服用试验药物前有严重的胃肠道相关性毒性且未恢复至≤1级;
8. 既往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
9. 有活动性乙肝,或活动性乙型肝炎者(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HBV)-DNA≥2000 IU/mL);或活动性丙型肝炎者(丙肝病毒抗体阳性且丙型肝炎病毒(HCV)-RNA阳性);如果基线时检测到HBV DNA(即高于检测上限),则需要在开始试验药物治疗前至少7天开始预防性抗病毒治疗且需要同意每月进行一次DNA检测(或根据当地乙型肝炎专家建议治疗和随访);
10.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痴呆,依从性差者;
11. 既往有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或异体外周血干细胞移植(allo-HSCT)骨髓移植治疗史;
12. 存在有临床意义的QT间期延长或其他心律失常或研究者认为可能增加QT间期延长风险的临床症状,或当前正在使用或研究过程中不能停止使用可能导致QT间期延长或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的药物;
13. 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使用过强效细胞色素P450 3A4(CYP3A4)抑制剂,或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21天内使用过强效CYP3A4诱导剂;
14. 筛选时伴有经研究者判断可能增大安全性风险的眼部疾病;
15.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其他原因。
研究中心:(全国多中心)
上海、浙江、河南、湖南、江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