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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Claudin18.2阳性HER2-阴性经治胃癌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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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IBI343单药,对比伊立替康+紫杉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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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北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宁夏
药物介绍
IBI343为注射用冻干粉制剂,伊立替康为注射剂,紫杉醇为注射剂。
药物作用机制
IBI343靶向Claudin18.2,通过特异性结合肿瘤细胞表面的Claudin18.2蛋白,激活免疫效应或直接杀伤肿瘤细胞,从而发挥抗肿瘤作用。
研究基本信息
试验分期:III期
试验药:IBI343
适应症:Claudin18.2阳性HER2-阴性经治胃癌
用药方案详情
试验药组:IBI343 6mg/kg,Q3W,静脉输注;对照组:伊立替康150mg/m2,紫杉醇80mg/m2,Q4W
III期临床试验
患者权益
1. 免费提供试验相关药物及检查。
2. 交通及营养补贴。
3. 专业医护团队全程随访。
4. 相关不良事件的医疗支持。
5. 试验结束后的健康随访。
入选重点
✅ 接受过至少2种系统性治疗,既往治疗包括氟尿嘧啶类、铂类和紫杉类或伊立替康,并发生疾病进展。
✅ Claudin18.2阳性:在≥75%的肿瘤细胞中CLDN18.2免疫组化染色强度≥2+。
✅ 既往接受过以拓扑异构酶抑制剂为有效载荷的抗体药物偶联物。
❌ 同时存在其他未治疗的恶性肿瘤,或在入组前5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除外)。
❌ 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需要治疗的脑膜转移。
入选标准
通用入选标准(第1部分和第2部分)
1. 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愿意并能够遵守当地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2. 签署知情同意时的年龄符合当地法规定义的成人定义(如在美国和欧洲,≥18岁)。
3. 根据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态评分(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Performance Status, ECOG PS)为0或1分。
4. 预期生存期≥12周。
5. 具有充分的骨髓和器官功能:
• 血常规:ANC≥1.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血红蛋白含量≥9.0 g/dL,受试者在采集血样前7天内不得接受血液制品输注(包括红细胞悬液、单采血小板、冷沉淀等)、促红细胞生成素(Erythropoietin, EPO)、G-CSF刺激因子、Granulocyte-Colony Stimulating Factor(G-CSF)或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ranulocyte-Macrophage Colony-Stimulating Factor, GM-CSF)治疗;
• 肝功能:TBIL≤1.5×ULN(吉尔伯特综合征受试者允许总TBIL≤3×ULN);
• 无肝转移受试者ALT和AST≤2.5×ULN,有肝转移受试者ALT和AST≤5×ULN;白蛋白≥28 g/L(受试者在采集血样前7天不得接受重组人血白蛋白治疗);
•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30 mL/min(采用Cockcroft-Gault公式,详见附录3);尿蛋白比<2+或24h总尿蛋白定量<1 g;
•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1.5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 APTT)≤1.5×ULN(允许接受抗凝治疗且凝血功能在上述范围内的受试者)。
6. 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筛选至整个治疗期及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不妊娠(愿意中断哺乳的哺乳期女性受试者可入组)。
7. 育龄期女性受试者或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需从筛选至整个治疗期及末次给药后9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8. 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筛选至整个治疗期及末次给药后9个月内不得捐献精子。
9. 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筛选至整个治疗期及末次给药后9个月内不得捐献卵子。
10. 女性受试者按要求进行血清妊娠测试,但结果呈阴性。如果血清妊娠测试结果为阳性,但通过其他方法或研究者或其他医生考虑不排除怀孕的可能性,则受试者不可入组。
11. 既往治疗史满足以下条件:
a) 既往至少2种系统性治疗(既往治疗须包括氟尿嘧啶类、铂类和紫杉类或伊立替康)并发生疾病进展。
b) 既往一线辅助/新辅助化疗结束后至疾病复发/进展时间<6个月(新辅助/辅助系统治疗结束时某药物仍在使用,但仍用其联合既往治疗,合视为同一治疗方案)。
c) 如果既往既住一线治疗同时包括氟尿嘧啶类、铂类及紫杉类,考虑实验室鉴定组织检测确认Claudin18.2表达阳性,中心实验室鉴定组织检测确认Claudin18.2表达阳性。对于Claudin18.2治疗结束后重新收集肿瘤样本,CLDN18.2阳性:在≥75%的肿瘤细胞中CLDN18.2免疫组化染色强度≥2+。
排除标准
1. 同时存在其他未治疗的恶性肿瘤,或在入组前5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除外)。
2. 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需要治疗的脑膜转移。
3. 既往接受过抗Claudin18.2抗体药物偶联物治疗。
4. 既往接受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
5. 既往接受过系统性抗血管生成治疗。
6.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放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或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治疗。
7.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使用过免疫调节剂或抗凝药物。
8.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或严重外伤,或手术切口未完全愈合。
9. 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需要全身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
10. 未控制的高血压,或有严重心脑血管疾病病史。
11. 严重消化道疾病,如活动性胃肠道溃疡、炎症性肠病等。
12. 间质性肺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或其他严重肺部疾病。
13. 活动性感染,包括活动性结核、梅毒、HIV、乙肝、丙肝等。
14. 对试验药物或其辅料过敏。
15. 器官功能严重异常,或有出血/血栓风险。
16. 有瘘管或穿孔病史,或第三间隙积液未控制。
17. 肾盂积水未缓解。
18. 妊娠或哺乳。
19. 器官移植史,或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过活疫苗。
20. 精神疾病或药物滥用,或研究者评估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研究中心:(全国多中心)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山西、甘肃、青海、宁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