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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经治失败的宫颈癌、肾癌、肝癌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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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LB1410联合LB4330,分多队列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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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北京,上海
药物介绍
LB1410:是一款基于帕博利珠单抗(K药)序列升级改造的PD-1/TIM-3双特异性抗体。它保留了K药的活性,同时增加了阻断TIM-3通路的能力,被称为“K药升级版”。该药拟用于治疗经免疫治疗、放化疗或靶向治疗后耐药的肾癌、宫颈癌、肝癌等晚期恶性肿瘤。
LB4330:是一种新型双功能分子,能够同时靶向CLDN18.2(紧密连接蛋白18.2)和IL-10(白细胞介素-10)。它属于肿瘤微环境CD8+T细胞激动剂,旨在将“冷肿瘤”转化为“热肿瘤”,增强免疫疗效。
药物机制
LB1410机制:通过同时阻断PD-1和TIM-3两个免疫检查点,解除T细胞的免疫抑制状态,恢复其肿瘤杀伤活性。此外,它还能在抗原递呈细胞(DC)和T细胞之间形成桥联,促进抗肿瘤免疫反应。
LB4330机制:通过高亲和力结合肿瘤细胞表面的CLDN18.2,将IL-10信号精准递送到肿瘤微环境,激活CD8+T细胞,促进其增殖与分化,并分泌干扰素-γ(IFNγ),从而增强对肿瘤细胞的杀伤能力。
联合作用:LB1410负责“解除刹车”(解除免疫抑制),LB4330负责“踩油门”(激活T细胞),两者联合可产生协同效应,显著提升对免疫耐药肿瘤的治疗效果。
研究基本信息
试验分期:II期
试验药:LB1410+LB4330
适应症:经治失败的宫颈癌、肾癌、肝癌
用药方案详情
试验组:LB1410+LB4330
研究阶段:II期,Ib/II期,开放标签,多中心临床试验
患者权益
1. 免费接受试验药物治疗及相关检查
2. 获得专业医护团队全程随访与指导
3. 交通及相关补贴支持
4. 试验期间病情进展可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5. 试验结束后可获得后续治疗建议
入选重点
✅ 经治失败的宫颈癌、肾癌、肝癌患者
✅ 既往使用过本研究同等机制的药物(如:PD1单抗联合TIM3单抗、PD1和TIM3双特异性抗体或IL-10类药物),除外单独使用过PD-1/PD-L1单抗或TIM3单抗
✅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岁(含)至75周岁(含)
❌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 既往接受过JAB-30355或其他p53再激活剂、手术或放疗
入选标准
通用入选标准(第1部分和第2部分)
1.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岁(含)至75周岁(含)
2.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0或1,在过去2周内无恶化
3. 研究者评估预期生存时间≥12周
4. 筛选期LDL检测水平≤40 mg/mL
5.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可切除的晚期实体瘤;无法耐受标准治疗;经标准治疗后失败;或现阶段无标准治疗
6. 筛选时至少有1个根据RECIST v1.1标准评估的可测量病灶
7. 按下列定义,有充足的血液学功能:a.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⁹/L,研究治疗前2周内(≤14天)未使用重组人血小板生成素(如:非格司亭);b. 血小板计数≥20×10⁹/L,在研究治疗前2周内(≤14天)未输注或应用重组人血小板生成素类药物。c. 血红蛋白≥90 g/L,研究治疗前2周内(≤14天)未输注红细胞或应用促红细胞生成素类药物。d. 未输血或未应用促红细胞生成素类药物
8. AST和ALT均≤3×ULN(如果已知患者有肝癌或肝转移,则AST和ALT均可≤5×ULN;e. 总胆红素≤1.5×ULN(如果已记录的基础疾病Gilbert综合征或家族性良性高胆红素血症患者总胆红素可≤2×ULN,且血清白蛋白≥30 g/L)
9. 充分的肾功能,定义为血清肌酐≤1.5×ULN,且肌酐清除率≥50 mL/min(通过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10. 凝血功能要求如下:a.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b.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除外正在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对于其INR要求另外说明)
11. 开始研究用药前为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洗脱期,包括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化疗等:a. 上一次大分子治疗(例如抗体类)至少洗脱4周;b. 小分子药物,包括5-FU或其衍生物至少洗脱2周或5个半衰期;c. 以抗肿瘤为目的的中药和中成药至少洗脱2周;d. 任何全身性抗肿瘤药物(如:阿霉素、顺铂等)至少洗脱2周或5个半衰期;e. 任何既往或现有的AEs已恢复至基线或≤1级NCI CTCAE 5.0(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级外周神经病变、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12. 符合适用研究部分规定的肿瘤类型要求:a. Ib期递增阶段: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晚期、晚期且经标准治疗失败的实体瘤,包括宫颈癌、肾癌、肝癌、卵巢癌、结直肠癌、胃癌、食管癌、结直肠癌、PD-1/PD-L1抑制剂耐药的胃和胃食管结合部腺癌等晚期实体瘤,或其他经研究者评估符合本研究方案的实体瘤;b. II期(含IIa和IIb)扩展阶段满足以下治疗要求:队列A:2线胰腺导管腺癌1-2线治疗,至少1线标准治疗失败(包括但不限于FOLFIRINOX、吉西他滨联合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等);队列B:任何经标准治疗失败的晚期实体瘤;队列C:1-2线治疗失败的晚期肝细胞癌(HCC);队列D:结直肠癌,至少1线标准治疗失败;队列E:胃癌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至少1线标准治疗失败;队列F:宫颈癌,至少1线标准治疗失败;队列G:肾癌,至少1线标准治疗失败;队列H:PD-1/PD-L1抑制剂耐药的黑色素瘤;队列I:PD-1/PD-L1抑制剂耐药的非小细胞肺癌;队列J:PD-1/PD-L1抑制剂耐药的小细胞肺癌;队列K:PD-1/PD-L1抑制剂耐药的三阴性乳腺癌;队列L:PD-1/PD-L1抑制剂耐药的卵巢癌
排除标准
1.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2. 既往免疫治疗中发生过≥3级免疫相关AE(irAEs)或导致免疫治疗停止的任何级别相关的AE
3. 已知对研究单克隆抗体或静脉注射丙种球蛋白产生严重超敏反应的病史;或已知对PD-1/PD-L1、TIM-3、白介素-10或其任何辅料或成分有过敏或超敏反应史
4. 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有症状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包括乳糜泻),需要使用全身性皮质类固醇和/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除外与医学原因无关、或充分治疗后已缓解、且已缓解、且缓解的时间≥1年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可通过替代疗法治疗且已缓解或达到临床稳定的1型糖尿病
5. 在计划的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4天内,需要接受全身性皮质类固醇(≥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物)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允许吸入或外用类固醇药膏/吸入剂(吸入和鼻内应用每日应用≤10 mg泼尼松当量)。允许使用眼用、表皮、关节内注射的类固醇(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6. 首次试验治疗前14天内需要且已应用全身抗生素的严重感染,或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7. 未控制或未治疗的糖尿病(以筛选期的糖化血红蛋白≥7.5%为标准)、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病,或对参与研究有构成风险的其他疾病
8. 首次给药之前28周内出现任何惊厥或癫痫发作
9. 已知存在出血性病灶或研究者认为出血风险较大的患者
10. 已知存在有症状(如慢性恶心、持续性反复呕吐或腹泻)的易激综合征以及或胃出口或肠道梗阻等疾病
11. 心血管功能障碍或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研究之前3个月内心力衰竭(NYHA II级- IV级)、未控制的高血压(休息状态下的血压>160/100 mmHg)、未控制的心律失常、病毒性心肌炎、心包炎、心内膜炎、脑血管意外或其他急性未控制的心脏病。心电图检查女性QTc>470毫秒、男性QTc>450毫秒(QTcF:左室射血分数<50%综合征;心脏多排CT(MUGA)或超声心动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