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NK01001 强直性脊柱炎 JAK抑制剂III期临床试验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岁活动性强直性脊柱炎NSAIDs疗效欠佳患者
  • 用药方案: LNK01001联合背景治疗,安慰剂对照
  • 开展地区: 北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陕西,甘肃

药物介绍

LNK01001(泽普昔替尼)是由凌科药业研发的一款高选择性第二代JAK1抑制剂,目前正处于III期临床试验阶段。该药物主要针对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和特应性皮炎等自身免疫性疾病,旨在通过口服给药提供便捷且高效的治疗方案,预计将于2026-2027年陆续提交新药上市申请。

药物机制

LNK01001通过特异性抑制JAK1激酶,精准阻断JAK-STAT信号通路。这种高选择性机制使其能够有效抑制促炎细胞因子(如IL-6、TNF-α)的信号传导,从而控制炎症反应,同时减少对JAK2等其他亚型的脱靶效应,理论上具有更好的安全性,可降低贫血、血栓等不良反应风险。



试验分期:III期
试验药物:LNK01001
适应症:活动性强直性脊柱炎


试验组:LNK01001片+背景治疗;对照组:安慰剂+背景治疗;16周后进入拓展治疗期,患者可使用上试试验药物


患者权益
1. 免费获得试验相关检查及治疗
2. 获得专业医护团队的全程随访与指导
3. 试验相关交通补贴:200元/次,PK采血补贴:200元/次,具体以研究中心为准
4. 随机入组并完成首次用药后可获得项目结算
5. 充分知情并可随时退出研究

入选重点
✅ 诊断为AS,BASDAI≥4分且总背痛评分≥4分
✅ 接受过至少2种NSAIDs治疗≥4周仍疗效欠佳,或判定为对NSAIDs不耐受或有禁忌
✅ 既往接受过bDMARD治疗且对至少1种bDMARD缺乏疗效/不耐受
❌ 排除既往接受过JAK抑制剂治疗,且对JAK抑制剂不耐受或使用JAK抑制剂超过3个月仍缺乏疗效
❌ 排除对试验药物或试验药物中的任何成份过敏

入选标准
1. 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年龄≥18岁,性别不限
2. 根据1984年修订的强直性脊柱炎纽约标准被诊断为AS
3. 筛选和基线访视时,Bath强直性脊柱炎疾病活动指数(BASDAI)评分≥4,且总背痛评分≥4(0-10分的数字评定量表)
4. 研究者判断,受试者接受过至少2种NSAIDs治疗≥4周仍疗效欠佳,或判定为受试者对NSAIDs不耐受或有禁忌
5. 既往接受过bDMARD治疗且对至少1种bDMARD缺乏疗效/不耐受,满足以下条件:1.接受过1种bDMARD(肿瘤坏死因子[TNF]抑制剂或白细胞介素[IL]-17抑制剂),有证据表明受试者对TNF或IL-17缺乏疗效/不耐受;2.接受过2种bDMARD(TNF+IL-17i),有证据表明受试者对TNF和/或IL-17缺乏疗效/不耐受。对TNFi和IL-17i接受过2种bDMARD(TNF+i其他bDMARD[如IL-23],或IL-17i+其他bDMARD),有证据表明受试者对TNFi或IL-17i缺乏疗效/不耐受;注:a.作用靶点相同的不同bDMARD,视为1种bDMARD(如阿达木单抗和英夫利西单抗);b.缺乏疗效:定义为接受适量bDMARD治疗≥12周仍疗效欠佳;接受过≥2个作用靶点相同的不同bDMARD,若受试者对其中任意1个药物缺乏疗效,即视为对该种bDMARD缺乏疗效;c.不耐受:定义为发生了治疗相关AE而停止bDMARD治疗,无论治疗时长。因不耐受停用bDMARD不视为缺乏疗效;d.既往接受过bDMARD治疗,疾病控制佳,但因经济原因/药物可及性受限等自行停用(或遵医嘱停用),不受此条限制,允许参与本研究
6. 接受过bDMARD治疗的受试者,需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已停止使用bDMARD,且停用时间满足如下规定:≥8周:依那西普;≥24周:阿达木单抗,英夫利西单抗,培塞利珠单抗,戈利木单抗,阿巴西普,托珠单抗和依奇珠单抗;≥12周:乌司奴单抗;≥16周:司库奇尤单抗;≥1年:利妥昔单抗;其他生物制剂:≥12周或至少为平均终末消除半衰期的5倍,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7. 如果入组时正在接受以下传统合成改善病情抗风湿药(csDMARD)治疗,受试者需要在入组前稳定剂量持续≥4周,包括:甲氨蝶呤(MTX)(≤25 mg/周)、柳氮磺吡啶(SSZ)(≤3 g/天)、羟氯喹(≤400 mg/天)、氯喹(≤250 mg/天)、阿普米司特(Apremilast,≤60 mg/天)和来氟米特(LEF)(≤20 mg/天);注:最多允许联合使用两种背景csDMARD,但不允许MTX和LEF联合用药
8. 如果入组时正在接受泼尼松(≤10 mg/天)或等效剂量的口服糖皮质激素治疗,受试者需要在入组前稳定剂量持续≥2周
9. 如果入组时正在接受NSAIDs、曲马多、对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联合可待因、或对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联合氢可酮、和/或非阿片类镇痛药治疗,受试者需要在入组前稳定剂量持续≥2周
10.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筛选期和基线妊娠试验为阴性;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以及配偶或伴侣为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试者,必须愿意在研究期间(从签署ICF开始至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30天内)采取至少一种方案规定的有效避孕措施(参见附录2)。男性受试者还需承诺在研究期间及末次用药后30天内不会捐献精子
11. 注:筛选妊娠试验结果临界的受试者,必须无临床疑似妊娠或导致临界结果的其他病理原因,并且≥3天后再次血清妊娠试验确认为阴性(除非当地规定禁止)

排除标准
1. 对试验药物或试验药物中的任何成份过敏
2. 女性受试者处于妊娠期、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包括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30天内)妊娠者
3. 既往接受过JAK抑制剂治疗,且有证据表明对JAK抑制剂不耐受或使用JAK抑制剂超过3个月仍缺乏疗效;或基线前1个月内使用过JAK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托法替布、巴瑞替尼、乌帕替尼、Filgotinib、芦可替尼和阿布昔替尼等;注:既往使用过JAK抑制剂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受试者,允许参加本研究。此类受试者人数不得超过所有入组受试者人数的20%
4. 基线前1周内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如已知)接受过阿片类镇痛药(允许的对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联合可待因,或对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联合氢可酮除外)
5. 基线前4周内接受过关节内注射、脊柱/注射或胃肠外(包括静脉和肌肉)使用糖皮质激素(注:允许使用吸入或外用糖皮质激素)
6. 基线前4周内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如已知)接受过任何其他csDMARD(入组标准7允许的药物除外)和/或其他治疗,包括但不限于金制剂、环孢素、他克莫司、硫唑嘌呤、氨苯砜、6-巯嘌呤、沙利度胺、吗替麦考酚酯
7. 基线前4周内接受过成分/性质不明或对AS有治疗作用的植物针剂或中药/中成药
8. 基线前4周内接种过任何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或预计在研究期间包含试验用药品末次给药后至少4周内,需要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9. 基线前2周内或药物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过已知的细胞色素P450(CYP)2C9强效/中效抑制剂或诱导剂或P-糖蛋白(P-gp)抑制剂(参见附录3)的系统治疗
10. 基线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其他试验药物治疗的受试者(如果试验药物有较长的半衰期[2周或更长],则为基线前3个月或试验药物的5个半衰期[如已知,以较长者为准])或目前入组另一项干预性研究;或在本研究期间有计划参加其他临床试验的受试者

研究中心:(全国多中心)
北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甘肃、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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