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适用人群:
存在RET基因异常的标准治疗失败或不可耐受的晚期实体瘤患者
-
用药方案:
HS-10365胶囊单药治疗
-
开展地区: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新疆
药物介绍
HS-10365胶囊为口服胶囊。
药物作用机制
HS-10365是一种选择性RET抑制剂,通过靶向抑制RET激酶活性,阻断下游信号通路,从而抑制肿瘤细胞增殖与存活,用于治疗存在RET基因异常的晚期实体瘤。
研究基本信息
试验分期:I期
试验药:HS-10365胶囊
适应症:存在RET基因异常的晚期实体瘤
用药方案详情
试验组:HS-10365胶囊
I期临床试验
患者权益
1. 免费提供试验相关药物及检查。
2. 交通及营养补贴。
3. 专业医护团队全程随访。
4. 相关不良事件的医疗支持。
5. 试验结束后的健康随访。
入选重点
✅ 存在RET基因异常的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或无标准治疗的晚期实体瘤患者。
✅ 需要提供RET基因异常的证据。
✅ 已知存在可能会导致HS-10365治疗耐药的经其他经验验证的致癌驱动基因。
❌ 同时存在其他未治疗的恶性肿瘤,或在入组前5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除外)。
❌ 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需要治疗的脑膜转移。
入选标准
通用入选标准(第1部分和第2部分)
1. 年满18周岁(≥18岁)的男性或女性。
2.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晚期实体瘤患者。其中:I:存在RET基因异常的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或无标准治疗的标准治疗不可及的晚期实体瘤患者;II:队列1:经至少一线治疗后进展的、RET基因融合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NSCLC;队列2:初治的RET基因融合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NSCLC;队列3:RET基因突变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MTC;队列4:RET基因融合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甲状腺癌;队列5:RET基因融合阳性的经一线治疗后进展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TC;队列6:从队列1-5,存在RET基因异常且经RET抑制剂治疗后进展的晚期实体瘤;队列7:队列1-6外,RET基因异常的晚期实体瘤。
3. 根据RECIST 1.1,受试者至少有1个靶病灶。
4.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PS)为0-1分。
5. 预期生存期大于12周。
6. 育龄期女性受试者从签署知情同意起到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男性受试者从签署知情同意起到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7. 女性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或者证明无妊娠风险。
8. 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妊娠风险的标准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
排除标准
1. 已知存在可能会导致HS-10365治疗耐药的经其他经验验证的致癌驱动基因。
2. 接受过RET抑制剂进行治疗。a.既往治疗或正在使用过RET抑制剂进行治疗。b.使用过治疗或正在接受这些治疗或其他抗肿瘤药物;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c.在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抗肿瘤治疗。d.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其他局部治疗;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治疗。e.存在需要临床干预的胸腔积液或腹水(通过心包积液)。f.存在有症状的脑转移,硬脑膜转移或脑干转移;存在脑转移的患者。i.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使用过禁用的药物,或在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j.正在接受已知可延长QT间期或可能导致这些药物相互作用的药物。
3. 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遗留的不良事件(未消退至CTCAE 0级或≤2级的慢性、脱发和良性的神经毒性除外)。
4. 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
5. 各器官或脏器功能不足,达到以下任何一项实验室指标:血小板计数<100×10^9/L;中性粒细胞<1.5×10^9/L;血红蛋白<90g>1.5×ULN(Gilbert综合征>3×ULN);谷丙转氨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肌酐>1.5×ULN并伴有肌酐清除率<50ml inr="">1.5×ULN;APTT>1.5×ULN;淀粉酶或脂肪酶>1.5×ULN。
6. 血清白蛋白(ALB)<28g/L。
7. 心电图(ECG)检查得出的经Fridericia校正的QT间期(QTcF)平均值>470ms;静息ECG提示存在任何有临床判断有重要临床意义的节律、传导或心电图异常;存在任何增加QTc延长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因素。
8. 严重、未控制或活动性心血管疾病。
9.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或高血糖高渗状态,或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7.9mmol/L)。
10. 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出现过具有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显的出血倾向。
11.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发生过严重动静脉血栓事件。
12. 需要长期使用同类皮质类固醇治疗或其他免疫抑制剂,且在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未停用。
13. 已知存在活动性传染病。
14. 存在临床上有重要的器官异常,可能影响药物的摄入、转运或吸收。
16. 肝、脾或肾综合征或Child-Pugh B级肝硬化。
17. 其他可能会严重干扰药物安全性或有效性的严重的、控制不佳的慢性或精神疾病。
18. 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或严重的低血糖症。
19. 控制不佳的甲状腺功能亢进或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20. 既往有严重过敏史或对研究药物或其化学结构类似的任何活性或非活性成分有过敏反应史,或对HS-10365或任何化学类或对与HS-10365化学结构类似的任何活性或非活性成分有过敏反应史。
21. 经研究者判断存在任何危及或要求依从性评估的受试者。
研究中心:(全国多中心)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新疆

